1,上海的会考制度到底是啥米啊

会考制度
会考制度

上海的会考制度到底是啥米啊

2,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一、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将第二款中的“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区、县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四、将第四条第三款中“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修改为“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等”。五、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修改为“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将第二款中的“属于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修改为“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六、将第八条修改为:“由市和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另行组织。  主席团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指定一人领誓。”七、将第九条修改为:“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另行组织。  主任会议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任会议指定一人领誓。”八、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九、删除有关条款中“县”的表述,将“区、县”统一修改为“区”,删除“县长”、“副县长”的表述。  本决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3,请问大虾有谁知道上海市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在下面上海市政府网站的上有一个政策法规的专栏--里面有各个行业的相关法规==参考下
记载了当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图书馆有的借上海市司法局每个月都会出一本法律汇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请问大虾有谁知道上海市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均属本市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  (二)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的实施,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规定、规则和作出的规范性的决定、决议;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单行法规;  (四)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有关本市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制定的条例、规定、规则。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第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立法依据等有关资料。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提出。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前,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并且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本市各政党市级组织和市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义审议同意,列入常务委员会本年度工作要点,分别交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九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下列国家机关组织起草:  (一)有关本市经济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二)有关本市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  (三)有关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他人起草。  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它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包括制定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实施部门、生效时间等基本内容,并且与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机关和人员,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可以对起草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解,提出意见。

5,有哪个懂得这方面政策

2008年5月4日,杨和荣市长主持召开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来宾市本级直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文件内容找不到。网上搜到的区直单位的出差补助是:出县50块一天,坐班车的再加10块;出县城外的补助,15块一天。总数这样,具体车船还是误餐补助不详。
通过熟人了解到,区直部门的补贴是:出武宣县每天为50元/人(乘坐单位的公务用车),自己乘坐快巴、火车之类的交通工具的为60元/人,以上补贴已经含误餐补助、市内交通费(包括出租车、公交车费用)和手机通讯费。因此回来后,不能再拿餐票、车租车票来报销,也不能以出差在外拒接单位打给你的电话。此外,如果是出差去学习,只能报销在途的天数。因为一般学习培训的时候,培训组织单位都提供吃住的,不存在有什么误餐补助的讲法。在本县下乡的,一天一般为8元/人,已含误餐补助。

6,上海市真金路250弄开车怎么走外地车牌什么时间能走

怎么走的话,你没说出发点,无法回答。至于限行范围,如下:根据2002年12月16日,市府常务会议有关“禁止外省市号牌的小客车周一至周五7:30-9:30和16:30-18:30在高架道路上通行”的精神,目前,上海市高架道路限制通行的措施主要有:  (一)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2)G50、S20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二)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  (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三)内环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杨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南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四)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围: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  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五)沪闵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六)中环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七)华夏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对违法的驾驶员,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没看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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