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购买产权明确份额,上海购买公房的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7-01 16:55:42
1,上海购买公房的问题
这个你要质询专业人士,因为你的这个有点复杂,谢谢你提的问题。像有这么多这种复杂的问题你还是去找律师问问来的好,因为我们都不专业!回答的也不够详细所以建议你去咨询律师!1.不是分了4份吗,一般只能上4个人的名字。2.拆迁房子是看户口的,买好之后等拆迁的话,只要拆迁前把户口迁进去都有份的。老人去世后老人有四分之一产权的遗产按顺位继承(遗产顺位为父母、妻子、儿女。兄弟不能排在顺位里面,要是兄弟继承的话要遗嘱继承才行)a.拆迁拿房子产权证名字可以协议上成你一个人的名字,但必须是所有人认可的协议。b.爷爷单独有的房子,老人去了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按上述遗产顺位继承的,若还怕有问题的话,订立遗嘱吧。
2,共有产权房的个人产权占比怎么确定
产权比例设定的原则是“多出多得,少出少得”,一般购房人产权份额是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简单理解就是看摇号、选房时该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这个价格来计算,共有产权房供地时定的价格占多大的比例,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就占多大比例。举个例子:某个共有产权住房,供地的时候确定将来的销售均价为3万元/平方米,在摇号、选房时该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是4万元/平米的话,那么购房人占有的产权份额就是四分之三,也就是75%,另外25%则是政府占有的产权份额。共有产权房评估的方法1、代持机构首先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是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那些高品质商品房乃至豪宅是要被剔除的。2、在评估确定了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后,会在这个价格的基础上打个九折(政府的第一项让利)。确定出计算产权比例的“分母”。3、用该共有产权项目的销售均价除以这个“分母”,就得出了该项目个人产权份额的比例。
3,94方案的售后公房同住的成年人都有份额吗
94方案是94年出台的公房购买成产权房的政策,当时规定每个产权房只能写一个产权人,导致很多公有住房的同住人都不能上产权证,后来有了95方案, 可以按照产权人要求想上几个产权人,就上几个产权人。所以,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房经常出现一个产权人,多个同住人,后来上海市政府和高院都有相关规定,针对这个方案购房,只要有购房权人申请,就可以在交易中心加名字。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优惠价房)。此类住房已经不是公房,办理出售,需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由房产证登记人和配偶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上住房三证,和买家去房管签署合同,办理过户就可以,。不需要其他人签字授权。、
4,购买共有产权房剩余份额有什么条件
购买共有产权房剩余份额,购房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2.没有违法搭建或其他违反房屋管理的行政规定;3.申请人及同住人5年内没有购买其他商品房。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市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剩余份额的条件是: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交易价格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交易住房统一执行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届时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拟订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报请同级房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地税、规土等部门共同审核,并报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各类交易价格计算方法如下:政府指定机构优先购买的,交易双方以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按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计算;上市转让的,按照上市转让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计算,如上市交易价格低于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的,按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计算。购买政府份额的办理程序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如有同住人的,应该全体到场,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如下文件:《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及同住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协议》(原件);《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缴清证明》(原件);地籍图(原件二份);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符合以上条件的,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更改为“出让”,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删除“经济适用房”的注记内容,不再记载同住人信息,并加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暂不记载土地出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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