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多少保护建筑

上海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自1843年开埠以来,世界各国建筑精华汇集,造就了上海众多的历史文化风貌地区和多姿多彩的优秀历史建筑,形成了具有海派特色的城市风貌。截至目前,上海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63处,上海优秀历史建筑632处,总计2138幢总面积400万平方米。有历史文化风貌区44片,其中中心城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山阴路等共计12片27平方公里,朱家角、枫泾等郊区历史风貌区32片14平方公里。

上海有多少保护建筑

2,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八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第九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第十条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前,应当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第十一条 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1修正

3,关于上海老街的历史保护方面的问题

建筑风格方浜东路上豫龙坊以东建筑比较低,很多是改建的传统古典建筑风格的小商品店,几个一组几个一组建筑风格一样的,豫龙坊到河南南路建筑比较高大,路北的仿古,路南的建筑风格比较现代但也融入了一些古典的构件,要素。方浜中路就比较破了- -, 老房子好像也没怎么改,有些开店,有些已经倒闭了 =口=间距嘛横向间距很小的基本为0。。。节约用地多开店嘛历史保护具体措施看看老城厢改建规划吧。。说是那么说的
走进上海老街,您仿佛回到了100年前上海的繁华集市。这条豫园商业旅游区内风格独具的,集旅游观光、购物消费、休闲娱乐、文化展示于一体的多功能特色街,历史上曾以庙前大街为名,汇集了一批上海最早的钱庄、金店、银楼、酒肆、茶馆、戏楼、商行,一直是连接十六铺(小东门)和城隍庙、豫园地区的人流走廊

关于上海老街的历史保护方面的问题

4,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2019

一、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保护对象的确定”,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市、各区所辖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优秀历史建筑,并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的网格化管理。”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新增三款分别作为第二、三、四款:“历史建筑较为集中,或者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具有历史特色的街坊,可以确定为风貌保护街坊。  “沿线历史建筑较为集中,建筑高度、风格等相对协调统一,道路线型、宽度和街道界面、尺度、空间富有特色,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道路或者道路区段,可以确定为风貌保护道路。”  “沿线历史文化资源较为丰富,沿河界面、空间、驳岸和桥梁富有特色,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河道或者河道区段,可以确定为风貌保护河道。”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保护规划(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批。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风貌保护街坊的保护规划,可以作为该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备案。  “单独编制的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应当纳入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市其他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相协调。”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相关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五)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六)该地区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保护要求;  “(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要求的其他内容。  “风貌保护街坊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内容。  “单独编制的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线型或者走向、宽度、断面形式、沿线建筑等要素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不得擅自改变线型或者走向、宽度、断面形式。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建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附属设施或者进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建设活动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或者修缮改造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5,上海科学会堂的前身

位于南昌路47 号的科学会堂门口挂上了本市第一块“优秀历史建筑”铭牌。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有“名片”了。10月25日,坐落在南昌路上的拥有78年历史的科学会堂,首次挂上了中英文对照的“优秀历史建筑”标志铭牌。这样的“名片”将先在上海已经批准的337处优秀历史建筑上统一挂设。  “原为法国学堂、法童学校。万茨、舍伦设计,姚新记营造厂承建,砖混结构,1926年竣工。略具法国文艺复兴特征并结合新艺术运动的装饰。南向设有通场外廊、阳台,中部为盔式四坡顶,外墙多用券窗,檐下为木制牛腿。”在科学会堂的“名片”上看到,除了标明地址、被列为保护建筑年份等内容,还有这样一段文字,娓娓叙述着老建筑的历史与个性。  科学会堂是上海最早认定的市级建筑保护单位之一。由于从2003年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保护建筑名称作了修改,由原来“市级建筑保护单位”更名为“优秀历史建筑”,加上原挂设的标志牌内容过于简单,缺乏中英文对照,已不适应上海当前不断开放和强化保护管理的要求。因此,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已批准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和即将批准的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重新挂设统一的标志铭牌;以凸显其重要的历史文化地位。截至目前,上海市政府先后分三批公布了398处、1398幢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1处既是优秀历史建筑,又是文物保护单位;337处为优秀历史建筑。最近,又公示了230处、746幢优秀历史建筑的名单,将在征求市民意见后确定是否列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副市长杨雄为科学会堂"优秀历史建筑"标志铭牌揭牌。
搜一下:上海科学会堂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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