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对事业单位用工规定,现在改革之后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待遇如何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1-21 18: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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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改革之后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待遇如何
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待遇很多,普通公务员的工资也至少在6000以上~改革了,应该会好,现在公务员都在试点改革,以后只会越来越好的
2,劳动合同未签订 从哪些因素判定劳动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以内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的次月起未签合同执行双倍工资。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请劳动仲裁诉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最长时效自用工满一年后的一年时间内。 举例说明:王先生自2015年1月起在某单位工作,至今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王先生可以在2016年12月以前提请劳动仲裁申请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年12 月),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第1 款至第3 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享受工资双倍赔偿的同时是否享受法定节假日与双休日的待遇赔偿 搜
所谓双倍赔偿,一是指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二是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一、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的,计算期间是按照工作年限,与该期间什么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无关。二、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你好!可以提出相关要求,但一般不会这么支付的如有疑问,请追问。
5,请教上海市员工录用退工档案管理等政策与手续以及劳动关系调解
1、用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使用之日30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 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 2、退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所留存; 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 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3、《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的记载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规定,自2003 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除办妥招工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内做好相应的招工和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和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农村富 余劳动力的《劳动力登记表》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记载。 4、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指标准劳动关系,协保人员、退休人员 不在此列),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资格或不愿意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宜,则应委托职业介绍代办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务。 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无资格保管档案,须委托职介所保调集和保管。 5、有关对象办理招退工的说明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务型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单位不必重复办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6,是否高院有规定未签合同不赔偿双倍工资
高院(或最高院)没有“未签合同不赔偿双倍工资”的规定,即使高院出台规定也不可能对抗法律。但主张双倍工资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适用对象或范围,适用对象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规定。二是支付双倍工资时间限度,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支付,不是没有时间截点的,只支持一年之内时间,而具还有一个月的法定宽限期,最多只能支持11个月。同时,主张权利也要注意时效,劳动纠纷应在一年之内提出主张。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到期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续签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双倍补偿金,即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部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3.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双倍工资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反对意见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2]支持意见是实践中的主流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二中院辖区工作会议综述》均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文也持支持意见。首先,《劳动合同法》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而劳动争议可能发生在用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点,故必须保证劳动合同对用工期间的“全覆盖”(签订合同的协商期除外)。据此,根据目的解释的方法可以得知,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应当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将“用工之日”限定为“用工第一天”并无充分理由。从合同履行来看,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则该合同项下的用工已经结束,之后的用工是独立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新的用工行为,换言之,第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的次日构成新的“用工之日”。所以,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情形,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二)补签劳动合同的 所谓补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且补签的劳动合同在期限上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该免除用人单位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此,实践中亦有纷争。有仲裁裁决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合同,但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因此,用人单位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4]也有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覆盖,且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5]本文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并”字表明,在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既要支付双倍工资,还应补签合同,二者并行不悖。因此,不能因用人单位事后补签了合同,就免除其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其次,“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6]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而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并不能抹杀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也就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受到的惩罚。当然,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可以使得用人单位在签订后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事后补签免除双倍工资法律责任,那些本就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然更倾向于事后补签,而非遵纪守法地及时签约,这样的结果显然有悖于双倍工资制度的初衷。 (三)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在该合同履行期间,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而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前段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见,在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应负担原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据此推论,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可以将该合同作为确定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故新用人单位无需重新签订合同,也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有过度解释之嫌。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多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无论是原用人单位,还是作为接受主体的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都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系因新用人单位明知原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而实施帮助从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能以此为据否定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首先,虽然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但劳动合同仍然是合同,“不可否定和排斥合同制度的基本共性,即制度普遍性。”[7]如合同的相对性。原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亦不可能构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因此,新用人单位并非该合同主体。换言之,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当然应当负有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其次,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就劳动关系而言,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属于首次建立。由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要求将其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是首次建立劳动关系,故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答: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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