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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几月几号

3.15是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3 .15

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几月几号

2,消费者权益日是什么

每年是三月十五日是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在更大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全世界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日是什么日

3,消费者权益日是几月几日

每年的3月15日就是消费者权益日。麻烦采纳,谢谢!
每年的3月15日就是消费者权益日。
公历3月15日
3月5日
3月15日
公历3月15日

消费者权益日是几月几日

4,什么是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提出的2018年主题是“品质消费美好生活”。

5,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

为争取消费者zhidao的权利,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回出了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答尼迪提出的这4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承认。 http://www.nongji.com.cn/pages/infopage.asp?ino=567

6,我国的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几月几日

3月15日
科技板块后来客户开机号拉开距离后来客户经理就逻辑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
3月15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
3月15日。

7,几月几日是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月15
315
3.15呀 3.15热线多好记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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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十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希望采纳,谢谢!

8,消费者权益日是做什么的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条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都列入《条例》规范的范畴,条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和免费服务等,都要按照正常的商品和服务对待,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条例》确立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缺陷,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通知有关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扩大,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应当采取召回措施。 三、《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少数民族使用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其年龄、智力特点和特殊需要,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时间,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开放。 四、《条例》规定,经营者对在经营过程中正常获知的消费者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搜集与其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 五、《条例》规定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逃避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有权拒绝使用该合同格式条款。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属于合同格式条款。 六、《条例》规定,以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邮购销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应当与其广告宣传的外观、性能、质量和用途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如果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或者更换,邮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七、《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将其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向消费者公开明示,定期征求消费者对经营服务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在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八、《条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委托或由受理机关、组织指定专门机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由经营者承担;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行政罚款时,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的,应当先行支付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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