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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案例

个人认为应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工厂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怕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而投保。本案中,向保险公司理赔是根据保险法及双方的保险合同,向产品责任人请求赔偿是根据人身侵权,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方有权选择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产品质量方进行追偿。

保险法案例

2,保险法案例分析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都可以
可以拿着交警队给你的责任认定书到卡车的投保公司找保险公司直接理赔,起诉很麻烦的也不一定快,如果有人中间不配合的话在找法院起诉不晚,你在没有拿到理赔款时建议你不要给卡车方面你的任何资料。

保险法案例分析

3,保险法案例分析

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 a 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b 在张某身故前,张甲作为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也有退保的权利,是该保单的所有人,有处方保单的权利(例如可以选择继续交费,也可以选择退保以取得现金价值,也可以抵押保单,当然了,抵押保单也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有的条款是约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条款没有约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张某身故后,李某作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应享有权利,这时张甲已不能随意处分该保单; c 在实际操作中,在张某身故后,如果只是缺少一张保单,而其他一切手续均符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李某其实也是可以获得理赔的,当然了,要和保险公司妥善沟通,比如说以交费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保险凭证均可以,如实在不能提供有关保险凭证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查实确实存在保险关系的情况下,其实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可以通融处理的,比如说以受益人声明来代替,我就见过不止一例这种情况理赔的。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4、顺便说一下,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的保单抵押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说本例中,其实张甲在抵押该保单后,随时可以带上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申请补发保单并同时宣布原保单作废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说只要10元钱左右就可以补发保单了。

保险法案例分析

4,保险法的案例分析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本案来看 投保人携带乙肝病毒投保而为尽如实告知义务 该投保人买的几种保险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很大程度上都与人的身体健康有关 因为任何一种疾病不医治都有可能导致人死亡 所以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是否提高保险费承保 在次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视投保人过失与否来看是否退还保险费 但可以拒绝赔偿 并有权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由于本案中保险合同生效期限也超过《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年限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公司知道其有乙肝病毒之后 投保人风险增加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和降低保险金的方法继续承保 但不能拒保 但在本案中只适用于长寿险和住院险 其他两种因其带乙肝病毒与否不影响其承保条件 所以不适用 2投保人未告知其会开车 有驾驶执照 也可以影响长寿险和住院险的承保条件 因为开车是高风险作业 长期开车可以缩短人的寿命 由于精力高度集中 时间长了也可以给身体带来一些疾病 这样可以影响人的健康 另外 开车发生以外伤害的可能性很大 也可能因为车祸导致人死亡或者伤残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赔复率增大 投保人风险增大 同以上道理一样 保险公司因合同生效超过保险法规定解除合同的2年年限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拒保 但也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和降低保险金的方式进行续保 同以上一样只适用于长寿险和住院险 综上所述 保险公司对平安长寿保险”每年加费159元,“个人住院安心保险”对肝炎及其引发的病症和后遗症除外个人安心责任。这一做法不违反《保险法》是合法的 但对于“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保额削减人民币22 000元,“平安附加定期保险”每年加费335元”这一做法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你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  
个人意见:该案例中的李某未对自己携带乙肝病毒一事如实告知,也就是说他未在健康告知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从而影响到了保险公司费率计算问题,李某也就缺失给付保费。而且该未履行告知义务确实会影响到李某以后得乙肝病后赔付问题,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保。 相反,如果当时李某如实告知了自己携带的乙肝病毒,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调查以后做出加保费承保的决定以后,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于李某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金。 所以,告诫广大客户,订立保险合同,遵循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有过病例史,对保险公司隐瞒的话,在理赔时候被保险公司查出来以后,我们是很难得到赔付金的。
保险公司并没有做出解除合同决定 其依据“对是否承保以及提高保险费率存在重大影响”做出加费、除外责任、降低保额都是在公司核保权限之内的也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 并且乙肝携带者转化为乙肝患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其转化为肝癌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保险公司对乙肝治疗的责任做出免赔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至于驾车未告知,直接影响到保险订立的保费和责任,所以作为未如实告知处理也是无异议的,当然这个在本案是作为一个补充的条件,与拒绝赔偿无直接关系
李某的案例拒绝理赔是正常的,乙肝被阅读携带者和其后来的乙肝住院是有直接关系的,且李某自己也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如实告知,应该属于加费承保或责任除外承保,至于驾照c证实正常承保,但也应如实告知
需要理赔部专家来分析了。
只有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其隐瞒内容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且不退还所交保费; 要不是故意隐瞒的,也不赔偿但是退还所交保费。 有驾照确实是应当按照驾照资质填写保单 ,单由于申请赔付内容与其无关,所以拒赔理由不生效。 至于提高费率,当与投保人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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