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条例,出租车管理条例是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哪一个
来源:整理 编辑:西安本地生活 2022-09-23 0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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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车管理条例是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哪一个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这是部门规章,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
2,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牌照,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小型机动客车。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环保、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市的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本市设立出租车行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驾驶员、消费者等人员组成,承担对出租车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等职能。第六条 出租车行业的社会组织,根据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成员遵守行业职业规范; (二)为成员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见和诉求; (四)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科学的指挥调度、监督管理和奖励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取得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二十个以上营运牌照及相应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第九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车辆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牌照。营运牌照实行一车一证制。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出租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分析。 营运牌照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投放。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一个拆分为多个投入市场营运,多个牌照的营运期限总和不超过原牌照的营运期限。第十二条 营运牌照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投放,实行专营管理。 投标人为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中标企业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营运牌照使用合同。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按照原确定的期限执行。第十四条 营运牌照投放的收益应当用于出租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推广使用、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驾驶员等。第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内营运,并按该区域核定的出租车运价收取租车费用。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营运区域经调整扩大范围的,应当按照调整扩大时的市场价格补缴营运牌照使用费差价。第十六条 营运牌照应当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禁止转让。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的持有人为非出租车经营者的,应当将牌照委托给出租车经营者经营。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未禁止转让的,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本市出租车经营者或者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
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七条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汽车,为特殊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己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形象,依法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竞赛、优质服务和文明创建等经常性活动。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守法遵章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第十一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符合前述条件的车辆承诺书并取得车辆经营权; (三)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通过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对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后方可向公安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取得上述证照后,方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其车辆经营权的配置应当将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驾驶员的投诉、违章、事故情况作为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 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说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出台这两项法规,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有就公交客运征求意见,还没出正式的条例。现在由各省市执行本地的相关规定。出租车的相关规定更是遥遥无期。《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暂行了18年,如果不是行政许可法出台,《道路运输条例》可能都出生不了。再等18年吧。
5,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七条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汽车,为特殊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己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形象,依法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竞赛、优质服务和文明创建等经常性活动。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守法遵章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第十一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符合前述条件的车辆承诺书并取得车辆经营权; (三)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通过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对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后方可向公安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取得上述证照后,方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其车辆经营权的配置应当将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驾驶员的投诉、违章、事故情况作为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 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6,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55条第5款是啥
以下是第五十五条的全部内容。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出租汽车车体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的; (二)未按规定张贴或喷印营运标志、租价标签、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三)载客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或者失准,未立即告知乘客的; (四)转借、撕毁、混用专用票据,打印票据不清晰可辨或者票据丢失不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 (五)扰乱营运秩序,不服从管理和调度的。
7,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各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市政、规划、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和城乡交通状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科学管理,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完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车,为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提供服务。第九条 市、区、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规范服务的意识。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第十二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标准; (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 (四)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五条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理车辆牌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手续。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报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受让人应当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经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后,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经营权: (一)非法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二)超出经营权期限发包的; (三)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8,出租车处罚管理条例我只有道路旅客资格证开出租车怎么处罚罚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租给你营运证的,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提高 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经营企业、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出租汽 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 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 或者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 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者不配备驾驶员的,按照租赁时间和 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0,如何解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所谓的“黑出租车”,其实就是没有取得运营许可证而上道运营的车辆。那么“黑出租”行为,适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处罚内容。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一)确立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二)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车辆许可条件和程序(三)规范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四)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五)鼓励发展电召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表格参考:http://wenku.baidu.com/view/1c821f7ac5da50e2534d7f3d.html
11,芜湖市出租车新的管理办法
芜湖市修订《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司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出租车客运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法制办、交通运输局经过充分的征求意见和公开讨论,完成了对《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和完善工作,并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有七章四十二条,其中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经营者资质和经营权管理方式,并配套出台了《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实施方案》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规则》。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续补,与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费用标准为2.7万/辆·8年,分为两个周期缴纳,前3年为一个周期,后5年为一个周期,凡在前一个周期内出现2次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下一周期的经营权续补。对现持有经营权(含优惠政策获取的经营权)的按3375元/年折算。经营权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收缴,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和公交补助、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行业管理和出租汽车共给服务设施建设等。《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规则》则对经营权转让双方的资质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受让方除必须满足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外,非本市户口的还需1年以上的本地暂住证明;而出让的经营权交易间隔时间则由原来的1年改为3年。 新《办法》将整个出租车行业纳入了法治的轨道,除拒载、绕道等违法行为外,市民还可以对驾驶员不使用文明用语、不主动给票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办法》还对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乘客有违反交通规则搭乘、携带危险物品乘车等违法要求和行为的,驾驶员可以谢绝或终止服务。该办法出台后,使芜湖出租车行业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行业服务有标可参、有章可循,从而推进全市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芜湖的汽车出租车公司有好多家的,像公交 大发 镜湖 亚夏 中信 信远 通宝 国盛 盛唐 棠桥 长城 粮运 奇瑞.....这五百两车分在各个公司,具体的要电话咨询看看有没已经租出去;而且不同的公司租车交的押金有不同,每月交的钱也不样,所以要自己去问。 可以问下芜湖出租车管理所,电话96333 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经营出租客运 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编:241009 电话号码:5845805 芜湖市新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客运出租、公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中介、营运信息咨询服务 地址:解放东路58号 邮编:241000 电话号码:5858790 芜湖市中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客运出租 地址:芜宁路64号3号楼 邮编:241000 电话号码:3850118 芜湖通宝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客运、普通货物。 地址:文化路北端 邮编:241000 电话号码:3113518 芜湖市长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文化路北段) 芜湖市信远运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团结东路32号) 准备上路营运的新车顶灯和计价器已安装完毕,所有车辆均安装了cng双燃料和gps终端设备。 据悉,在新投入营运的300辆出租车中有150辆是奇瑞混合电动汽车,更为节能环保。新增出租车统一安装了税控计价器,乘客到达终点,税控打印机会自动打印发票,上面显示上车时间、公里、票价、投诉电话等信息,以取代传统的手撕发票,使得报销凭证更加准确,收费更加公开透明。 5.38-7.98万 关于a516 1.6acteco 奇瑞a5 1.6l装配的acteco 1.6l系列发动机,配备电子油门控制为其强劲动力提供了保证,最大功率为80kw/5800rpm,最大扭矩是147nm/4300-4500rpm,在同排量的轿车中,奇瑞a5 1.6l的动力性非常强劲甚至超过很多配备了1.8l发动机的轿车,而且百公里等速油耗仅为5.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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