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能解释上海的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房产税计算:(120平方+190平方-5x60)x70%x0.4% 前提条件是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以300平方为限,以家庭为单位计算,若是其他人再加上名字就不行了

2,请问上海房地产为何退出零首付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 11月1日,财政部、央行的楼市(专题)新政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久违的“零首付”也将再现上海。昨日,《每日经济新闻》采访钱生辉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钱生辉时,他透露,“我们已经与银行达成协议,将推出零首付购房活动。” 据悉,这种“零首付”面向的对象是那些迫切需要改善住房的二次置业者,实际上还是需要购房者用原有的住房进行抵押。 钱生辉称,此次楼市新政的重点,是鼓励改善型自住客购房。因此,他不仅将和银行共推“零首付”购房方案,还要专门为改善型客户度身订做适合他们的住宅。钱生辉表示,要想获得贷款零首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拥有一套总价超过100万元的房屋供抵押;二是购买的房屋总价必须控制在50万元以内。 对此,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杨红旭认为,“拿旧房抵押贷款没什么门槛呀?为什么非要买他的房子?这只是个噱头,实质就是以旧押新。”事实上,以前就曾经有购房者以旧房为抵押,办理消费贷款,购买房屋。不过,房地产估价师黄海更认为,购房者申请以旧房抵押,办理购房贷款时会遇到很多的困难。比如,房屋如果房龄较长,银行就可能不愿意提供贷款。另外,采用以旧房抵押贷款购买新房,需要支付比普通购房贷款更高的利息,购房者是否能接受也是个未知数。

请问上海房地产为何退出零首付

3,上海遗产税如何征收有具体标准吗

有具体标准,如下:1、公证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缴纳公证费2%:房屋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2、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调查,对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无误后,根据上述证言、证据等出具公证书;领取公证书,缴纳公证费2%;3、房权变更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申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手续费每平方1元,登记费80元,领取房权证;对外售房过户,和买方一起准备好过户材料,按程序测绘、评估,缴纳税费。上海房屋遗产税:1、房屋遗产继承税也是属于房产税的一种类型,房屋遗产继承税的征税对象是作为遗产继承的房屋。关于房屋遗产继承税的交纳标准和征税的数额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2、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的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不能超过五千元。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目前有关于上海房产遗产税起征的消息是不存在的。据《新版草案》,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前5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免纳遗产税;被继承人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未的具有确凿的各项债务等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遗产税免征额为20万元。对遗产税的征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额累计税率表的附件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元的,税率为0;80万-200万元、200万-500万元、500万-1000万元以及超过1000万元的适用税率分别为20%、30%、40%、5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万元、25万元、75万元、175万元,遗产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照以上的计算方法,500万元的遗产净额应纳税84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税209万元和1034万元。遗产金额越高,所纳遗产税也越高。目前,我国对于遗产税的征收只出台了暂行条例草案。所谓“试点”,主要是对于税率、免税政策方面都有很多过渡性。比如,上海的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像咱买不起豪宅的老百姓,并不需要执行这么高的税率,如果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具体遗产税征收办法如下: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条所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条报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被继承人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国务院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国或外国,地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发生的为限。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综合来看,2016上海房产遗产税开征80万起点该消息暂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权威,而2016遗产税如何征收的问题,目前我国也只是暂行方案,更多具体实施问题以发布为准。

上海遗产税如何征收有具体标准吗

4,上海市房产税征收依据是什么制定和实施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1、《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2、《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2011年01月28日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分为两类: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从此征收对象中可以看出对本地居民有首套免征优势,也有限购规定。要多买可以,但是得缴纳房产税!二、上海房产税计算依据1、计税依据: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2、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3、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因而,上海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纳 税人可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还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或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网上流程缴税。三、上海房产税减免条件注意: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的,在年底的时候交付当年的税费。如果这套房子是首套房,上海户籍首套房免征,非本市户籍则需要交纳。不过非本市户籍居住证满三年后,那么交的这些税费还是可以退还的。房产税是取得房产证以后就要交的,如果是12月取得房产证,那今年是可以不用交的,往后推算一个月。凡逾期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房产  谁能  上海市房产零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