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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根据道德和国情制定的,但不是所有的道德都能上升为法律。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论述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没有情面 而道德里里外外都是情面,违背道德并不一定违法,所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论述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的啊,法律规定着到底标准,道德标准支撑着法律
法律是道德的子集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4,道德与法是什么关系

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有一定联系,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有相互重合的地方.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程序性和强制性.二者区别在于生成方式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发在生成上由有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建构性.道德是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的;发有明确的行为模式,道德有相当大的弹性.法有可诉性强制性,道德的约束多靠舆论和自身.

5,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属于民风民俗判定的是非标准,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动态地变化着。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去影响人的行为、操守、理念,是非强制性的社会约束。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产生、出台的,用来约束所在国土范围内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此地逗留的外籍人士、外籍组织)的强制性的规定,并以条文形式告示全国。这样的条文,若需修改,同样必须走立法程序才可,否则就固定不变。法律体现了民众的意愿、国家的意志,违法者必被受到制裁。所以,就公民而言,遵守法律是做人做事的底线;遵守社会公德,是更高层次的自我约束。
道德其实是不成文的法律,因为它是公众认可的约束性规范,而法律是实质性的规则 区别:1道德是不成文的,而各国法律都是成文的; 2道德不具备强制性,而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比如严禁在公共场合吸烟,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德规范,但是一旦有人在公共场合吸烟,大家只会觉得此人没有公德心,但如果严禁吸烟成为法律条文,那么肯定没有人敢以身试法; 3道德这种带有一定约束性的规范它的作用范围比法律更大,而法律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不可能面面俱到,比如严禁随地乱丢垃圾这种酒不可能写到法律条文中; 联系:两者其实需要互补,共同存在在一个社会中,才会更好的管理各式各样的人跟事务,法律的约束内容其实与道德规范是一致的

6,我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外延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的内涵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是作为法律的必备要素。但是,也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款都必须要有强制力才行。因为,法律不仅仅具有规范性作用,同时也具有引导性作用。也就是说,法律不仅仅可以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还可以倡导性地引导人们“最好做什么”。 道德也是一种规范,不仅规范人们的行为、还可以规范人们的思想,而法律只是行为层面的规范。比如说,张三看见李四觉得不顺眼,心里想,“真想把他狠狠打一顿!”这是一种不好的想法,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最多也只是不道德,与法律无关;但是,如果张三真的去狠狠打了李四一顿,那么,就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了:如果打得比较轻,可能属于治安管理法调整的范围;如果构成轻伤或者重伤,则就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可能就会受到刑法的约束、受到刑罚的制裁。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曾浑然一体.在二者高度分化后,依然在如下方面表现出共同性:1,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2,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3,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4,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5,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7,法律和道德是啥关系了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的一个问题。波斯纳对法律和道德的分析还包括主张完善法律的关键在于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等,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如果可能,将另文分析。但从这一个问题我们还是可以得到许多启示。在我看来,它至少让我意识到我们通常在讨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时是笼统地把许多不同层面的问题混合在一起,因而产生了许多似是而非的结论。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我们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起源探讨;也可以从道德理论对法律理论的影响的角度来研究,还可以从道德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来研究(后两个问题是不同的,应该注意区分)。它们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而我们以往的分析并有仔细辨析其中的差别。波斯纳对这些道德问题的具体分析的结论也是应该关注的。可以让我们重新检视我们对道德的理解。   波斯纳对道德的批评如他所说,不仅仅对从事法律的人有帮助,而且对任何和规范有关的问题,他的批评都是有启发的,甚至是颠覆性的。如同尼采对道德的批判,尼采指出了传统道德的虚伪;而波斯纳则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说明传统道德论争即使是热烈的并且看起来和讨论的问题相关,它们对法官在法律决定中也是没有用的。道德争论不解决问题,不等于不要道德或没有道德。人受道德直觉的支配,不管他是否意识到或是否承认。波斯纳称自己的立场是“实用主义的道德怀疑论”,它不同于任何一种极端的怀疑主义。没有普适的道德公理,人们共有的是道德情感,但它是中性的。道德理论思考不能为人们的法律判断提纲理论基础。道德很难说是进步的,对它的评价取决于视角。这些结论都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是波斯纳法理学三部曲(另外两部分别是《法理学问题》和《超越法律》)的完成。波斯纳认为他的三部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消除法律的神秘,特别是要把法律从道德理论这个重大的神秘制造者中解脱出来。”(原书序)它承继了前两本书的主题,但不是对那两本书的观点的重复,而是有所推进。希望不同的阅读可能让我们从波斯纳那里得到更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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