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是什么

需要选择供应商或提供方项目,会发出标书,公开的 有意竞争此项目的供应商或提供方回针对标书要求进行回复,即投标 被选中的投标,就叫中标

中标是什么

2,临床产品没有中标怎么招商

同样可以招,只是没那么好招而已,也有代理商有铁的关系,不用中标同样进院销售的,加油!
前几天收到一个邮件,是山东健泽医疗科技的肋骨固定板/胸部护板招商,看样子不错,说是独家专利中标的

临床产品没有中标怎么招商

3,成都铁路医疗有哪些定点单位

二环路五块石路口的原成都铁路医院。西北边一环路上,铁二院和铁二局都有医院。
请查阅,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市劳发〔2008〕70号)规定

成都铁路医疗有哪些定点单位

4,海虹医疗器械网招标公示结束后到哪里查询中标结果

海虹系统现在已经升级了,一般只会在公示期内公示,等采购开始后用交易帐号可以查看中标信息
http://www.ecarechina.com/home/ann_list.aspx?ann_type=1过时每次招标都可以看到最近的情况,过期的看不到,需要有账号密码(即要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5,招投标合同签署完毕后资料保存时未中标单位的资质保存在合同

你说的这个是保存在具体哪个文件内?一般来讲招投标结束后,合同内资料只是包含中标单位的相关资料的,但是作为该项目的整体资料是要保存从初期招标开始的所有相关资料的,当然也要有参与投标的其他单位的资料备查的,所以合同内资料和项目整体资料是有区别的。还有些招标工程师有第一中标单位和第二中标单位等,与第一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如果出现其他不能继续合同的事件,该中标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那就可以与第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一般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会明确该报价的有效时限的,在那个有效期内都可以与之签合同,希望对你有帮助!

6,怎么处理我的档案与社保

1、社保的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只要你确认2008年交纳的保险跟2011年交纳的保险已经接起来,是同一社保帐户下的就可以。2、停交的一年是没有影响的,不需要补交,社保交纳年限是累计计算的。3、档案和户口最好一起走,也方便一些事务处理。在职称评定的时候就要在档案中放资料,而且退休时要依据档案审批呢。4、转移档案时,档案保管地会收取档案保管费的,西安是按每年180元收取的,据我所知,办理退休后,领取退休金首先跟你的社保交纳地有关系,必须连续交纳10年以上可在交纳地退休,如果交纳地不够10年,会被退回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辞职后社保,户口,档案处理流程如下: 1,五险一金的处理(因为我是跨省的,所以就按照跨省的流程介绍): a.养老保险,原单位在给你开出离职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后,人力的相关人员会通知当地社保局给你停保,比如我是2月中旬办的离职,2月份的社保原单位都已经给交过了,社保局会从3月份正式停保,要等三个月的时间(长春市),原单位会出一份减员表,拿减员表到社保局办理参保证明,然后拿参保证明到新单位,新单位会依据参保证明给你计算工龄和转移养老保险。 b. 医疗保险可以提现,辞职后长春市每个月的15到20号可以到相关负责部门去提取你的医疗保险余额。这个好像不能转移,我们单位的人力是建议我提现就好。 c.接下来是住房公积金,有两种方式提现、或者转移到新单位,如果你想提现,可以直接到到相应的街道办事处办理一个失业证明,再拿上你的离职证明或复印件(具体需要咨询人力部门),就直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全额提现,包括自己缴纳的和单位缴纳的都可以提现。如果你想办理转移手续到新单位,那么首先要让新单位给你开户即新开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由新单位出具一个接收证明和相应饿账号,提供给原单位后就可以办理转移手续了! 我到新单位以后,五险一金全部是新开户,其中就转移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是在三个月以后全部办理提现,这个手续不必亲自到原单位可以找人代理办理,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证件,这个具体咨询原单位的人力部门,各地可能要求不同。2,档案和户口的处理 一般初次就业的时候都是走的高校派遣流程,所以户口和档案也就由学校发出落在了相应的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单位有团委或单独档案管理权的,档案就在单位,户口一般就是集体户口了,没有档案管理权的一般会落在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每年由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目前档案和户口管理室分开的,这个大家需要注意一下,再办理转移的时候尽量一起办理转移。 a.档案的转移,先问新单位有没有档案管理权,如果有的话让新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给原单位出具一份调档函你的档案就可以顺利转移过来,如果新单位没有档案管理权那么你就要喝和新单位人力商量,看由公司出面还是自己出面由本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发一份调档函向原单位调档。 b,户口的转移,如果新单位能办理户口迁移,那么最好了不用你操心,人力会替你解决。如果不能那么确实有点麻烦,我的户口新单位暂时不能办理,所以我就先留在了长春市当地的派出所,但是原单位在我离职时给了我一份户口证明,以后有条件办理转移的时候,由新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出具一份接收证明,你再拿着离职时的户口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最好的办法就是你找一个新单位所在地的老婆或老公,在领结婚证的时候办理夫妻投靠也就能把户口办过来。当然有些地方也是有政策的,例如青岛市规定在青岛买一套超过100平方米的房子全款付清没有贷款也是可以直接落户的。 总之,各地的政策会有不同,但是整个流程估计是大同小异的。最后有驾照的朋友还可以参考一下驾照的转移手续,比如我的驾照是上大学在西安市考取的,驾照上的地址是西安市,工作后在长春市,新的身份证地址是长春市,这时候要办理换新驾照就很麻烦,车管所要求驾照地址和身份证地址一样才能办理换证手续。那不一样怎么办哪? 第一种办法,回西安市车管所将旧的驾照地址更新为长春身份证的地址就可以在长春市办理换证手续。有回西安的功夫我就直接办了 第二种办法,提供暂住证明和新身份证也能办理换证手续,但是我的户口又在长春派出所不给出暂住证,怎么办哪? 第三种,我的老身份证还在,有效期也没有过,我的新单位在青岛,我就拿老身份证到青岛办理一个暂住证,我户口不在这边可以办理,问题就都解决了!

7,都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 《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您好,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会办理,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过去办理就可以了年底是缴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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