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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意思

[i=s] 本帖最后由 新旺 于 2012-7-5 09:33 编辑 [/i]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url= http://www.taofang.com/zt_rengou/]认购是什么意思[/url]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行规定。以下就认购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意思

2,什么是房屋认购书

房屋认购书也称之为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正式销售前,与有意向其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是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中的习惯做法(同时也是房屋买卖纠纷中的突出问题)。请注意房屋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认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性质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之义务人负有在约定时间按认购书预定条件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认购义务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的,则应当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和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请注意房屋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认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性质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之义务人负有在约定时间按认购书预定条件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认购义务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的,则应当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和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房屋认购书

3,什么是认购书

我先问你一个问题,你是一个置业顾问么?不是的话我不怪你。认购书就是客户在选购房子交定金后所要签署的一份意向书,就是已经确定下来所认购的物业。签了认购书之后,所认购的房源不能再对外销售,如违约认购书一般都明确了责任双方,销售方如出现卖重房的话,算销售方违约,业主可以要求两倍定金的赔偿,这个是合法的。
买房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习惯性做法。《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 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于是,大量关于定金不退的纠纷就从签订《认购书》时开始了,所以搞清《认购书》及其定金的法律作是避免纠纷的关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换句话说,签《认 购书》不是正式签约的必要前提。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 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 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 体化;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做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的约束力。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履行约这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认购书》中的定金,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对定金的处理应视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定金的性 质和作用,分别按照抵作价款或收回、合同无效返还定金、 一方违约而“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来分别处理。1、若买方没有按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 能正式签约,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2、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3、若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1 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 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 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若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买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赔 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失。5、若卖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什么是认购书

4,什么是认购书

买房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习惯性做法。《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 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于是,大量关于定金不退的纠纷就从签订《认购书》时开始了,所以搞清《认购书》及其定金的法律作是避免纠纷的关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换句话说,签《认 购书》不是正式签约的必要前提。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 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 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 体化;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做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的约束力。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履行约这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认购书》中的定金,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对定金的处理应视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定金的性 质和作用,分别按照抵作价款或收回、合同无效返还定金、 一方违约而“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来分别处理。1、若买方没有按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 能正式签约,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2、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3、若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1 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 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 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若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买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赔 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失。5、若卖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网友提问: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专家回复: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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