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8年新政实施后,新居住证先办理居住登记,然后有6个月的等待期,然后正式开始办理上海居住证,与以前办理居住证前提交6个月的社会保险相同。今后每年更新居住证也要注意更新居住登记。2018年最新上海居住证处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市内居住登记半年,符合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业条件之一的国内来上海的人,可以向现在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检查原件)。2018年新发行或更新居住证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障证明书四、2018年临时居住证明书,本次新政实施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明书在有效期内仍有效,有效期满后不再更新,持有证人可在有效期内申请居住证明书,居住登记后6个月总结:上海居住证续签新规定签注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动续签,一种是自行续签。自动续签经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成功,予以签注;自行续签按照原申请流程办理。续签后居住证的有效期限自动延长一年。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第十四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第二章 《居住证》一般规定第四条 (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五条 (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第六条 (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第七条 (签注时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第八条 (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第九条 (申办条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第十一条 (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部门。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部门核定)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市*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五条 (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办理签注)  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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