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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水利工程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

水利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2,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是: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第2款是:(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扩展资料: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是: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第2款是:(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原文)《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你负全责,这问题还好意思问出来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者是王玉庄和刘文龙,由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于2010年5月1 日出版。本书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为主线,以鲜活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作为载体,通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系统地阐述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工作内容和方法。目录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书 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 者: 王玉庄,刘文龙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1 I S B N : 9787504583116 定 价: ¥26.00 [1]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编辑本段图书目录 情境1 《安全生产法》应用 1.1 相关案例 1.2 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1.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特征 1.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情境2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 2.1 相关案例 2.2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有关知识 2.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情境3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 3.1 相关案例 3.2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有关知识 3.3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情境4 《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 4.1 相关案例 4.2 《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内容 4.3 《煤炭法》的基本规定及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4.4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情境5 《矿山安全法》应用 5.1 相关案例 5.2 《矿山安全法》的基本内容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情境6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 6.1 相关案例 6.2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情境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 7.1 相关案例 7.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基本内容 7.3 《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 7.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情境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 8.1 相关案例 8.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内容 8.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 情境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9.1 相关案例 9.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基本内容 9.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相关信息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87099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将会处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提问为交付的道路适用五十六条吗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回答】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附第三十三条内容: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提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为交付的道路适用五十六条吗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回答】回答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提问附第三十三条内容:回答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什么叫未交付的道路你呢此案事故受害人家属以交警部门重新认定的责任认定书,要求施工单位给予赔偿,施工单位完全不认可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最多愿意给予适当人道主义补偿,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目前正走司法程序,作为案件施工方的法律顾问,本律师坚决支持施工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是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提问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回答】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附第三十三条内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为交付的道路适用五十六条吗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回答】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附第三十三条内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为交付的道路适用五十六条吗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回答】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附第三十三条内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更多33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停放的规定:停车问题,是目前世界各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个共同存在且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法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中的规定,对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停车难问题,增加停车泊位,完善停车场所建设。这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要真正解决好停车问题,还要有效减少机动车的乱停乱放,合理引导、规范和管理车辆的停放行为。 以上内容来源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计124条。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311/200311102030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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