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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和道德有什么关系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先有道德后有法律,法律是道德底线

法律和道德有什么关系

2,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律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律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高线和基础,是法律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法律的价值、精神、原则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许多行为,往往是法律作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而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扩展资料: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法治与德治的并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全面阐发,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重要准则。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什么

3,法治和道德的关系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吗,法治离不开道德的督促,道德也离不开法律的保证,二者缺一不可

法治和道德的关系

4,道德与法治的关系二者应如何相互促进

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相互依赖。道德与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都可以成为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法律侧重对人们的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更多的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二者从不同角度作为人们社会行为的调节者,维持社会的公秩良序,使之和谐、文明、健康地发展。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法律是人们共同生活下所必需的社会秩序保障系统,是调整当今社会经济、文化、道德、思想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巨大整合器,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但是法律功能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完全覆盖所有生活空间,一般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违反了社会道德,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法律作为一种成文的规范,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因此法律对于社会具有滞后性,单纯依靠法律是不充分的,道德在此时的作用就显而易见。扩展资料:道德对于人们的约束机制,是它能够在不良行为发生前阻止其发生,具有前倾性,则重治本;而法律则适应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后发制人,侧重治标,二者紧密联系,相和益彰。法律离不开道德的支持、配合,道德也需要法制的保障和辅导,既要发挥教育的感化育人作用,又要同法制的强制功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只有一手抓道德,一手抓法制,才能取长补短,互相促进,保证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健康快速有效地发展。

5,道德与法是什么关系

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有一定联系,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有相互重合的地方.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程序性和强制性.二者区别在于生成方式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发在生成上由有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建构性.道德是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的;发有明确的行为模式,道德有相当大的弹性.法有可诉性强制性,道德的约束多靠舆论和自身.

6,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是什么

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 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关于到底应该是德治还是法治?这个问题在社会各界早有探讨。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建立法制社会的大力倡导,呼吁法治的声音似乎更加强烈。为环境卫生立法,为预防自杀立法,为慈善机构立法等各种建议层出不穷。对立法如此热情,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的需求和依靠性也在不断扩大,也间接反映了当前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与问题日益突出化。面对如此众多呼声,到底是不是好事?究竟原因何在?立法之后又能否解决根本问题?对于这些,我们都应该有深刻的思考。 前不久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个辩论话题:成都某资深律师建议为孝立法,正反双方对是否有必要作了激烈的辩解。正方认为,为保证子女孝敬、尽孝道,除了在思想道德品质上约束外,必须寻求其他硬性约束,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有法律保障。反方认为:孝是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儿女与生俱来就应有的本质和义务,况且对孝立法的标准很难制定,各地对孝的方式和认识都有所不同,很难做到统一标准。双方各持己见,很难说清楚谁更有道理,但值得肯定的是:当前对孝这样最基本道德,已经败坏到了需要法律约束和惩罚的严重程度。 孝,本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是现在看来,这样道德性的约束力已经不能够对尽孝义务构成保障。既然已经突破了道德界线的约束,怎么用其他方式来弥补子女对父母长辈养老义务的保障,法律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试想一下,那些得不到尽孝的老人,又没有自理能力,叫他们的生活何以保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为那些得不到尽孝的老人而言,为他们提供有效地法律保障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但是,通过法律保障是否有效还是问题。立法向来是针对坏人的,然而坏人总是躲在暗处,总是背着良心道德走的,它同样也会背着法律走。也就是说:它要诚心不孝的话,立法也没用,它还是会绕过法律而不孝,通过法律规定之外的方式来不孝。立法之后,对于那些不孝子女,是跟它说说有这么个责任和法律?说说而以肯定没用;还是是用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权益,去控告它呢?毕竟是自己的子女,控告它多少有点于心不忍,再说了控告之后也未必会得到真正妥善处理,相反还有可能会带来更暴力的不孝。显然,用法律来保障的方式治标不治本,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对于正常良心道德的人而言,立法尽孝肯定没必要。而那些不孝子女恰恰又是因为道德败坏而造成的,由此来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加强道德教育。只要做好了道德教育,正所谓君主有所为有所不为,那么它自然就会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道德是人自发的本质意愿,是人最高的品质体现,因而只要从道德上防止不善或者作恶的最有利武器,也是最直接有效而又最节约成本的最佳方式。然而道德就跟“破镜容易圆镜难”一样,破坏容易生成难,也就是说有主动故犯以致形成习惯的时候,要再想挽回从前之初的性本善相当困难。 而法律是对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外来的强制约束,更具有显明的惩罚意义。法律约束是固定死板的,这条有可能过头,而那条又可能有点,是不可能完善而有空子可钻的。法律更体现在事发后的惩罚,而这远远不可能挽回甚至弥补事发所造成的损失,法律是被动的。道德的主犯一旦形成,法律不可以拉着主犯的手让它停止不犯,而主犯却可以背着法律继续去犯。法律的控制毕竟处于后发之态,是有极限的。因而,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以德治为主,以法治为辅的社会治理机构。 随地乱扔垃圾这也需要立法吗?法律真的能防止自杀吗?慈善机构做了违背良心道德的不善之事还能叫慈善机构吗?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只要稍微有点良心道德和素养,都会觉得这是多么可笑的事情。当然现实中还有太多太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而又备受争议的事情。总归而言,都是道德败坏之后的产物。也就是说道德一败坏了,什么问题也就都来了。 事实上,道德就是心灵的大坝,而法律等外界事物和观念都只不过是辅助的二三防线而以。一旦道德败坏,就像洪水溃坝一样势不可挡,法律这样的二三道防线又能有多大作用?由此可见,道德培养的素质教育是何等重要。相信很多人也都知道这一点,但实际坐起来很难,因为社会大环境已经形成这样的潮流。要想真正做好提升修养,那么首先必须得修炼自己,从自身做起。让我们此时此刻,从现在就开始做一个有修养有道德的人吧! 德治与法治所引起的儒法之争 儒法之争亘古久远,国运随之兴衰。 法律与道德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对于法律的概念虽然众说纷纭,然而,法律毕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人们对它并不难理解。但是,对于道德的概念就不这么简单,像道德哲学是不是科学这样的问题,哲学家们到如今尚未达成一致。虽然如此,道德感是每个人都有的,每一个有感知能力的人都能够感知道德的力量,并根据直觉进行判断。令人惊诧的是,几千年来,全世界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竟然没有搞清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比如,从古至今,中国的儒法之争仍未了结——到底应该是法治还是德治,抑或德法兼治?清晰的结论是不存在的。国际上,德法之间的关系都将是一个论题。 正义需要载体,载体并不一定总是承载正义,法律和刑罚都是种“工具”,即好的法律是正义载体在伸张正义时所使用的工具。由于正义是一种德性,属于道德范畴,所以可以说,正义与法律和刑罚之间的关系就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不仅一般人,有些著名的哲学家都不由自觉地把正义等同于法律。 如果将全部德性分为对内和对外两部分的话,则它们应该是对内(个人或团体自身)约束的自律和对外伸张的正义。由于德性包含正义,公平属于善的范畴,我们可以得到德性与善之间的关系完善成:德性是一种向善的道德力量,从而使德性与善的关系得以明确。也就是说,德性与善之间的关系和正义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相似但不相等的。由此也可以得知,善也是一种状态。经过这样的划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正义的都是有德的,但有德的未必是正义的。那么,与自律对应的表示状态的善是什么?我们可以说:自律是趋向于无私的一种道德力量,因此,无私和公平就是伦理意义上的善的全部内容,其它的善都是从属于二者的具体的善。从而,“善”也就有了具体内容:无私和公平就是伦理意义上的善。必须说明,所谓的无私,并不是不要应得利益,而是不谋求额外利益。从中可见,道德与法的关系就是德性与法的关系,因为自律促使人们自觉守法,正义促使社会正确司法,而司法的手段就是公平地分配刑罚。” 从某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是社会制定的衡量公平的一部分现实标准。这种标准是人为的,是受地域和时代局限的。所有通过法律伸张的正义都是现实的正义。根据新的定义,正义是以公平为目标的,所以,公平就是正义的原则。因此,正义、公平和法律之间应该是一种三角关系:正义促进良法的产生,良法有助于公平的实现,而实现了公平,就是伸张了正义。回到二者究竟谁决定谁的问题,如果承认最初的社会契约不是现在意义上的法律,那么就可以说是正义决定良法。因此,我们可以做出结论说,道德决定法律。”有学者认为,“恶法非法”,即邪恶的法律不是法律;也有学者认为,恶法也有作用,即也是法律。既然法律只是一个工具,就必然有好的工具和坏的工具;工具是人为的,有技艺的人制造好工具,没技艺的人制不出好工具;同样,有道德的人制造好的法律,无道德的人制造恶的法律。这同样说明,道德决定法律。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人类组成社会后为什么要制定法律。有人认为德能治国,这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如果德真的能治国,那么人们制定法律就是多此一举,画蛇添足。对于治国来说,道德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由于道德是产生法律的基础,所以后者对前者有举足轻重的依赖性:法律需要得到99%以上的人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效果决定于执法人的道德观念,所有这些应该用“教”的方法来达到。而法律作为道德底线,只是针对极少数缺少道德的人的,所以称为“治”。也许有人说,他们所讲的“治”是广义的,就是管理的意思。但是,我认为,概念的狭、广义之分是语言学和哲学的噩梦,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哲学思维上的混乱。这种混淆导致一些统治者认为治国就是治民,而不是采用更加“民本”的“教”,即教民的办法。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坚定地执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完善法律,把法律放在首要的位置,并且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7,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

不可以,简单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1、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可以说,法律包含了最低层次的道德准则 2、道德所能约束的范围远超过法律,即使法律再健全,对某些事情也无法约束,还是要靠道德约束,但法律的约束具有强制性。 3、道德所以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道德约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法律约束是滞后的。也就是说只要当一个人(和团体)已经做出触犯法律的事情,才可能收到法律的制裁——但此时已经造成损失了。而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素质可以使人不去作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事情。
B道德是执法守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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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执法守法的基础

8,道德和法律的内在关系是什么

关系: 1 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道德理论、理念,观点等是法律理论、理念等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没有道德理念、思想的更新和发展,……,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大厦的坚实基础。 2 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 3 道德是法律运用的社会基础。法治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选择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程度也越高。 4 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5 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弘扬和发展一定社会道德。 6 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作用: 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1 道德是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法的创制一般以道德为指导,比如道德的正义、合理等会体现在法律中。 2 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良好的道德状况有助于法的有效实现。 3 道德可以弥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法律不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由道德加以调整。 4 过法律教育和实施活动,可以促进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

9,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属于民风民俗判定的是非标准,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动态地变化着。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去影响人的行为、操守、理念,是非强制性的社会约束。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产生、出台的,用来约束所在国土范围内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此地逗留的外籍人士、外籍组织)的强制性的规定,并以条文形式告示全国。这样的条文,若需修改,同样必须走立法程序才可,否则就固定不变。法律体现了民众的意愿、国家的意志,违法者必被受到制裁。所以,就公民而言,遵守法律是做人做事的底线;遵守社会公德,是更高层次的自我约束。
道德其实是不成文的法律,因为它是公众认可的约束性规范,而法律是实质性的规则 区别:1道德是不成文的,而各国法律都是成文的; 2道德不具备强制性,而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比如严禁在公共场合吸烟,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德规范,但是一旦有人在公共场合吸烟,大家只会觉得此人没有公德心,但如果严禁吸烟成为法律条文,那么肯定没有人敢以身试法; 3道德这种带有一定约束性的规范它的作用范围比法律更大,而法律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不可能面面俱到,比如严禁随地乱丢垃圾这种酒不可能写到法律条文中; 联系:两者其实需要互补,共同存在在一个社会中,才会更好的管理各式各样的人跟事务,法律的约束内容其实与道德规范是一致的

10,法律和道德是啥关系了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的一个问题。波斯纳对法律和道德的分析还包括主张完善法律的关键在于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等,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如果可能,将另文分析。但从这一个问题我们还是可以得到许多启示。在我看来,它至少让我意识到我们通常在讨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时是笼统地把许多不同层面的问题混合在一起,因而产生了许多似是而非的结论。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我们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起源探讨;也可以从道德理论对法律理论的影响的角度来研究,还可以从道德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来研究(后两个问题是不同的,应该注意区分)。它们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而我们以往的分析并有仔细辨析其中的差别。波斯纳对这些道德问题的具体分析的结论也是应该关注的。可以让我们重新检视我们对道德的理解。   波斯纳对道德的批评如他所说,不仅仅对从事法律的人有帮助,而且对任何和规范有关的问题,他的批评都是有启发的,甚至是颠覆性的。如同尼采对道德的批判,尼采指出了传统道德的虚伪;而波斯纳则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说明传统道德论争即使是热烈的并且看起来和讨论的问题相关,它们对法官在法律决定中也是没有用的。道德争论不解决问题,不等于不要道德或没有道德。人受道德直觉的支配,不管他是否意识到或是否承认。波斯纳称自己的立场是“实用主义的道德怀疑论”,它不同于任何一种极端的怀疑主义。没有普适的道德公理,人们共有的是道德情感,但它是中性的。道德理论思考不能为人们的法律判断提纲理论基础。道德很难说是进步的,对它的评价取决于视角。这些结论都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是波斯纳法理学三部曲(另外两部分别是《法理学问题》和《超越法律》)的完成。波斯纳认为他的三部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消除法律的神秘,特别是要把法律从道德理论这个重大的神秘制造者中解脱出来。”(原书序)它承继了前两本书的主题,但不是对那两本书的观点的重复,而是有所推进。希望不同的阅读可能让我们从波斯纳那里得到更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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