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知青家属配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政府有没有政策

“知识青年”下乡时间算工龄,这是国家规定的。其余政策是没有的。

关于知青家属配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政府有没有政策

2,是否有政策保障知青招工后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土地法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县政府批准,任何情况任何情形就别提继承宅基地了。问题中提到的买卖房子实际上是买卖宅基地,但是当事家庭符合规定仍然可以被批准,你爷爷奶奶违反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可能不是依法批准的。你忽略了分家这个事,分给谁家就是谁家的。分家包括分宅基地,而且需要按照一户一地原则分,宅基地不够块数就先别分。分家是弟兄们的事,女儿不参与。不是继承的事你们干嘛扯继承,法院实际上就不应该受理诉讼

是否有政策保障知青招工后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土地法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后耕地收回吗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分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广义上的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个特定的土地法规,如土地管理法。 法律没这项规定。 按法律规定,土地是与户口挂钩的,也就是户口迁移之后,才会把耕地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更多13条 

土地法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后耕地收回吗

4,知青独生子女动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1.(05年出台的)先给你看一下一个文件精神:  北京市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一、具体条件:  1、毕业生的父亲或母亲由北京支援边疆建设满二十五年,北京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  2、毕业生的父亲或母亲为北京知青,北京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  3、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入北京,并拥有北京常住户口的;  4、夫妻双方有一方在京拥有常住户口的应届毕业生。  二、申报程序:  1、对于支边子女,由其在京的直系亲属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需要照顾亲属情况的证明函,附直系亲属的户口复印件,支边人员从北京走时的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证明函,支边人员的户口迁出北京的证明,支边单位的证明函,支边子女的出省证明及学校出具的推荐表、成绩单;  2、对于知青子女,由其在京的直系亲属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需要照顾亲属情况的证明函,附直系亲属的户口复印件,区县劳动局出具的知青身份证明,从北京下乡走时的学校出具的证明,知青人员的户口迁出北京的证明,知青现工作单位的证明函,知青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推荐表,成绩单;  3、对于父母调京的子女,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附其父母北京户口卡的复印件,如来自边远地区须出具出省证明,学校出具的推荐表、成绩单。  4、对于夫妻双方有一方在京有常住户口的,需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函,附在京一方的户口卡和结婚证的复印件,学校出具的推荐表、成绩单。  以上几种情况,如毕业生有接收单位,则由接收单位填写“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给毕业生所在院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发同意接收函(表样见附件),如毕业生没有接收单位,则由毕业生在京的亲属,直接把材料报市人事局。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你在北京没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基本是不可能将户口入住北京的。不过话说回来,可以写点东西,让你的父母,写点申请之类的,找个有点影响力的人出来处理此事,问题不是太大。  2.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  为适当帮助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解决子女就读、就业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每户知青有一名未婚、未就业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决的范围和条件  解决的范围是:"文革"期间由本市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 插队、插场)知识青年。条件是:每户知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青的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知青的)允许 一名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以上未婚、未就业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并必须有知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 做知青子女的"监护人",又能自行解决住房间题。  二、申请、审批手续  符合上述解决的范围和条件的知青子女,凡自愿要求来沪就读入户的申请、审批手续是:  1、由知青和知青子女的"监护人"向知青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填报 《申请表》,同时提交在外省区知青全家户口簿和子女初中毕业证书,以及子女"监护人"的户口薄。夫妻双 方都是上海知青的,由男知青一方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根据原知青部门档案和派出所户籍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区、县劳 动局审批。  3、区、县公安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开具户口《准迁证》。知青及其亲属凭户口《准 迁证》,方可办理知青子女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4、批准入户的知青子女凭已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到入户地所在粮管所办理粮食供应 手续,粮管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核对后,给予办理。粮食定量按本市现行标准执行。  5、批准入户的知青子女,可在当年秋季招生时,报名本市高中、中专、技校和职业学校。未就读,要求就 业又符合就业条件的,可到入户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三结合" 就业方针就业。  你弟弟如果已经通过此方式解决户口,那你已经不具备此规定的条件不能入户。如果未解决,由于你已经就业,所以也不能入户

5,下放知青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民要求收回原已出卖的房屋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增多。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审判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进行探析。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   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   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从诉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这是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到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   农村房屋是否允许买卖农村房屋能否买卖,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买卖。从我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由上述分析可见,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个合同有效,不仅合同主体要适格,而且内容要合法。笔者认为,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上,除依法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无效规定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2.慎重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主张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我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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