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哪个平台公开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良好的人文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考核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目标考核。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相应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哪个平台公开

2,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再出新举措

天津市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再出新举措。日前,市规划资源局发布通知推出六项举措,加快“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实现不动产登记不见面办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和便利度。据了解,此次市规划资源局推出了加强宣传推广、安排专人专岗、落实一次性告知、加强数据保障、扩大不见面办理范围和推动全业务流程数字化六项新举措。通知要求,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在办事大厅公告栏、咨询台等显著位置,集中张贴宣传海报,大力宣传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移动端“津心登”和银行端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要专门设置“不动产登记一网通”业务窗口,安排专人专岗,不得限制线上预约量,要根据线上业务量情况及时调整窗口设置,优先保证线上预约需求,确保“津心登”、银行端的各项业务高质高效办理。对于服务窗口较少的经办机构,在确保线上业务及时办理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合并受理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津心登”和银行端通过数据共享和要件标准化,最大限度地规范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格式和种类。对于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原因。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对照自然资源部数据汇交标准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生成标准,及时主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完整准确,尽快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并及时将扫描成果导入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系统。在实现银行端不动产登记不见面办理的基础上,天津市将逐步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见面办理。通过“津心登”办理的转移登记的买方、夫妻更名变更登记的增加姓名一方,可选择不见面办理。权利人通过“津心登”中“我的不动产”申请信息维护的,实现不见面办理。通知还要求,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支付、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信创技术应用,按照纸质材料“零提交”的目标,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全业务流程数字化。例如,申请人在“津心登”上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生成的申请书、委托书、合同等电子申请材料,以及通过扫描或拍照等方式在线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不再提交相应纸质材料。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调查研究,在不动产登记各环节、各应用场景、推进不见面办理、全业务流程数字化等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举措。

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再出新举措

3,优化营商环境是什么的共同责任

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已经2020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以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市场主体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实现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化、常态化。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状况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客观公正地监督营商环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本地区的营商环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优化营商环境是什么的共同责任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怎么样国常会听取第三方评估汇报

  据了解,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2020年8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全国9个省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关键,也是应对严峻复杂形势、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举措。   根据第三方评估,总的看,《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企业对减税降费、政务服务便利化等满意度较高,对“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便利企业开办经营的改革举措感受明显。去年在极为困难条件下新设市场主体2000多万户,逆势大幅增加并保持较高活跃度,离不开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但同时,评估也发现企业对招投标、中介服务、融资等方面问题反映较多。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之间,省会城市与非省会城市之间,落实《条例》的进展也不平衡,有些差距明显。   为此,国常会做出四点安排,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条例》落实力度,放出活力,管出公平公正,服出效率。   一要鼓励东部地区、省会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先行先试,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非省会城市以改革促进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二要推广“一业一证” “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创新举措,催生更多新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运行。   三要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项目招投标市场化改革,规范中介服务,加大信贷中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潜规则”的查处力度。   四要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放得开又管得住,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行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对涉及群众生命 健康 安全等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新闻链接: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5,新规天津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2018年12月31日我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市政府《工作意见》印发后,为深入落实《工作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接收管养等问题,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在对标北京市做法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单位进行了座谈。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下是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本市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及土地储备等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是指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次干道级别以下道路(含次干道路)、排水、供水、供气、路灯、绿化、电力、通讯、供热、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立项、投资、组织同步实施。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外需与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另行按规定落实项目和资金渠道,确保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第三条 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开发建设、统筹实施时序、统筹资金保障的原则,配套建设应当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展配套建设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配套建设。第四条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配套建设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另行专项解决。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级次建立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审议重大事项,共同会商确定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本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统筹落实管辖区范围内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工作。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做好配套建设工作。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及指标、配套建设用地代征范围、配套建设方案(含配套建设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管线及设施)、经济可行性测算、完成时限等内容。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由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指导规范,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本区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第八条 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方案经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确定且资金来源落实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等项目立项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九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与配套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项目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市人民政府发行或者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条 市级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整理项目配套建设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的配套建设部门或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也可以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取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勘测定界、委托评估、落实安置用地、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土地平整、配套建设、场地看管、社会维稳等工作。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相关支出纳入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由各区实施的,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相关支出纳入区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后,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报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决算批复。符合规定入库条件的规划经营性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以备供应。对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整体实施、分宗供地、分步配套的,以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统筹分摊到规划经营性用地相关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前期开发费用。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配套建设项目,市、区两级专业管理部门及专业单位是接收及后期维护管养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组织做好接收工作,并在接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护管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拒绝开展配套建设项目的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按现有渠道解决。第十五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套建设的监管,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入驻前具备道路、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配套使用条件。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出让或划拨供地的需要按基金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配套合同的建设项目继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缴纳配套费,工程按原渠道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供地,对正在实施、尚未供地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三年内完成配套建设。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建设方案(包括代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资金落实等),经立项审批后,所需资金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供地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明确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套建设同步具备使用条件,即可先行供地。项目完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就项目资金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复的涉及配套建设的资金平衡项目,对原资金平衡方案确定的支出需求按本办法资金列支渠道办理,其中涉及市级土地政府收益返还用于配套建设的,前期开发费用中已列支部分从应返还的市级土地政府收益中相应核减。工业、保障房、非经营性项目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配套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我市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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