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天津公产房继承最新政策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1-29 10:59:40
1,天津公产房继承最新政策
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签订买卖协议后,售房单位给购房人开具《购买公有住房缴款书》,并由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缴纳购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凭购房人的《购房缴款凭证》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式两份)、《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出房屋明细表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法律依据: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2,天津市公有旧住房出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住房,加快住房资金循环,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旧住房(含单位自有产)向个人出售,均按本办法执行。 公有旧住房系指房改方案实施前已分配给职工住用的公有住房。第三条 凡属建筑基本完好、产权无纠纷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职工出售。但已列入旧区改造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临街的、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政府代管和外产房屋等不得出售。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必须是现房屋承租人,有租赁合同、有当地常住户口和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购房事宜。第五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售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扣计算,并以房屋座落地段、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评估实际售价。 旧房的重置价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标准房价为准。房屋成新按《房屋新旧率计算表》(附件二)结合《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附件一)评定。第六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须由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改办申报出售计划,经审核批准发给《出售住房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价格评估、成交等手续。第七条 购买旧住房应一次付清房款。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房改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但必须先储蓄售价的30%。第八条 单位自管产旧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交款不得少于房价的30%,每多交10%,可以减收2%。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十年。第九条 一次自费付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减收20%。 申请抵押贷款购房的,不享受减收20%的待遇。第十条 职工首次购买公有旧住房用于自住的免交房产税和契税。出售公有旧住房免交营业税。第十一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按私产管理,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继承,不得赠与他人。全部交清房款的,产权证件发给购房人;分期付款或贷款的,产权证件由售房单位或贷款单位保存,待交清欠款后退给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应在房屋产权证书上注明购房人的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综合造价与实际售价的比例计算。第十二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五年内不准出售。五年后出售的,所得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产权份额与原产权单位分配。五年内确需要出售的,由原售房单位或房管部门原价收购。分期付款尚未交清欠款的,不得出售。第十三条 单位出售房屋后,对保留产权的部分,仍可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第十四条 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已售房屋的公用部位维修基金;购房人应预交相当于购房价款1%的资金作为公用部位的维修资金。以上资金均暂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管理和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回收的资金,作为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降低房屋售价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便于公有住房的出售,根据《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中公布的售房成本价和标准价为市区一级地段内的平均价格,二级地段(含二级地段)以下逐级下调5%。第三条 住房年折旧率为2%。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第四条 成本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调剂系数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1-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第五条 标准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标准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调剂系数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标准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第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六:^^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售价计算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离休干部住军产房的,按部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市易地安置到外地居住的离休干部,由原单位按其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安置我市的离休干部,按本规定享受住房补助。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实施之后,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自批准离休的下一个月起,按本规定发给住房补助。第十二条 符合离休条件但尚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干部的配偶,享受本规定规定的住房补助,由去世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其中,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第一条 为便于公有住房的出售,根据《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中公布的售房成本价和标准价为市区一级地段内的平均价格,二级地段(含二级地段)以下逐级下调5%。第三条 住房年折旧率为2%。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第四条 成本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调剂系数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1-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第五条 标准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标准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调剂系数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标准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第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六:^^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售价计算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离休干部住军产房的,按部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市易地安置到外地居住的离休干部,由原单位按其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安置我市的离休干部,按本规定享受住房补助。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实施之后,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自批准离休的下一个月起,按本规定发给住房补助。第十二条 符合离休条件但尚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干部的配偶,享受本规定规定的住房补助,由去世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其中,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第十三条 住房补助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由离退休费项目列支,企业单位由管理费用项目列支。
4,天津公产房买卖有何规定和具体流程
不知道有没有帮助!!直管公有住房自11月10日挂牌上市以来,到津房置换连锁店进行业务咨询的消费者络绎不绝已逾万人,并已初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由于“挂牌上市”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为了使广大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业务流程与办理程序,针对消费者在业务办理期间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如下解答与提示:1、 直管公有住房现在必须通过挂牌方式进行转让了,为什么要进行这种调整呢?答:直管公有住房挂牌主要是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房屋买卖违规操作、黑中介吃差价、某些中介机构以代办公房买卖不收费为由占押房款少则几十天多则几个月等问题而制定的。直管公有住房挂牌是一种全新的房屋交易方式,与以往的交易方式完全不同。它将房屋交易的过程与置换手续办理的过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通过房源信息的集中展示、完全透明的交易价格、真实有效的权属、安全的资金管理,最大程度上的保证了公房住户(俗称“卖方”)的使用权转让利益,将原来通过黑中介可能产生的“差价”还给了置换双方,并最终起到调控房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它真正为置换双方提供了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并由津房置换提供了一种全程式的置换服务,无论是回购、挂牌代理转让还是置换手续,为消费者提供了最大程度上的方便与快捷的服务。2、 是不是通过其他中介也可以办理直管公有住房挂牌代理转让业务?答:不可以,津房置换是受公房产权人委托的唯一一家经营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的收购、代理买卖和代办过户。3、把房屋信息在其他中介代理展示是不是成交更快些?答:表面上感觉可能通过多个窗口的展示会提高成交效率,甚至某些中介还引导卖方可以通过他们做好挂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缩短成交周期,但实际上如果您真正弄清楚挂牌转让的整体程序后,您就会明白其实在其他中介发布房源信息不仅不会提高成交速度,甚至还可能带来不必要的“差价”风险与额外中间费用,只会徒增烦恼。因为公房转让必须是通过津房置换挂牌并确定买方的,之前您通过任何其他中介产生的所谓“买主”实际上都是意向摘牌人,不能确定就是最终通过津房置换摘牌程序确定的买方,所以通过其他中介或个人只能延长成交周期并增加转让期间的资金风险。我们发现有些不法中介引导置换双方通过抬高房屋摘牌价格来保证最终成交的,但这种行为会为买方带来极大的风险,如果卖方坚持按照摘牌价格执行合同则买方只能自认倒霉,多付房款。4、挂牌转让的收费是不是比以前提高了?答:当然不会。这种全新的交易方式中置换手续费和代理费完全按照物价局取费标准收取,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还起到了让置换双方多赚少花的目的,卖方赚的是公开透明的转让收益,买方节省了以前的许多看房费、咨询费、额外代理费用等等。5、 最近有些中介承诺办理公有住房买卖业务不收代理费和过户费,这样是不是更省钱?答:首先,公有住房置换业务天津市房管局有明文规定,房管局与市物价局也有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只有津房置换可以办理,并确定了各项收费标准。没有任何一家中介可以私自办理或收取各项费用,既没有收费的资格怎么能谈得上免收呢?打出这种旗号公司的目的在于招揽房源,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其次,可以进行直管公有住房经营的单位只有津房置换一家,其他任何企业无权办理置换(包括公有住房回购、挂牌转让与置换手续)业务,而有些机构故意说津房置换只能办理公有住房的置换手续业务,这都是一种误导。因此希望广大置换消费者要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千万不要走弯路,花更多的冤枉钱。6、通过津房置换办理是不是更麻烦了?答:没有。先挂牌后置换,津房置换提供了一种全程的置换服务。挂牌交易、房管部门审核、摘牌交接三个步骤,您每一步基本一趟就能办完。如果原住户按合同约定要件齐全、审批无误、即时腾房的最快能够在10个工作日拿到全部房款,买方(申请承租人)从摘牌日算起最快能够在10个工作日内领到置换单,并完成入住。7、想卖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怎么办呢?答:当您要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时,先与津房置换进行回购洽谈达不成回意向的,提交必要材料进行房管部门的审核,审核合格的房屋挂牌公示三天,您按约定时间接待看房,摘牌成功后腾房,手续完毕接收房款。8、想买房(申请承租公有住房使用权)如何办理?答:当您想申请承租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时,就近到津房置换连锁店或登录www.jfzh.com.cn查询房源,找到房源后看房、交纳保证金于摘牌日报价摘牌。摘牌成功后付款,接收房屋。9、到哪里可以具体办理相关业务?答:津房置换全市连锁,现在共有19家连锁店,您可就近到任意一家查询整个市内六区的所有公有住房房源信息,并办理整套挂牌摘牌手续。10、 在11月10日挂牌前在其他中介已形成入住事实、钱款已交接完毕的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截止至12月10日前向津房置换提出申请,由津房置换经过核实后酌情办理。12月10日后除同户籍的直系亲属以外公有住房使用权必须采取挂牌方式进行转让。
5,最新天津房屋产权和出售出新规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文件。此次修订重发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以及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7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指导工作,现修订后重发,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一)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进行续购工作。(二)续购房款计算方法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2.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3.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三)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按照《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要求,我市自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具体内容如下:(一)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住房出售程序按照《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执行。(二)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1.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时,应当到住房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登记表》。单位出售新购买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件办理相关手续。2.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3.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承办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4.售房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登记表》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三、本《通知》涉及相关工作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2025年11月19日废止。2020年11月17日政 策 解 读此次修订重发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一)什么情况适用该文件。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政策适用该文件。(二)续购房款计算方法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三)续购产权维修基金交存比例多少?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一)1999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的购房政策。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执行。(二)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住房的购房政策。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时,应当到住房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批准书》。单位出售新购买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件办理相关手续。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天津银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天津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售房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批准书》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三、相关工作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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