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19个学科是什么

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制定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程方案》由《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以下简称《课程计划》)和小学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自然、社会、音乐、美术、体育、劳动等九科,初级中学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劳动技术等十五科(共二十四科)教学大纲(试用)组成。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19个学科是什么

2,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课时安排

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课时安排如下:1、每学年上课时间按35周计算(初三93周),九年总课时量9522节课。2、小学每课时40分钟,初中每课时45分钟。3、地方课程( 包含《省情礼仪与心理健康》1课时,书法1课时),学校课程主要包括班团队活动、文体活动、兴趣活动、专题教育。4、音乐、美术周课时中,分子为该学年第一学期的周课时, 分母为第二学期的周课时, 反之亦然。5、并备有该课程实施的课程纲要、教案、教学设计及学生评价档案。6、语文的作文课应写为“语文”两字,不得以“作文”替代。7、无法呈现课程名称的少数富余课时,可以安排阅读、班会或自习。8、各校务必严格按照河南省课程计划和以上补充说明安排学校总课程表及班级课程表,教师任课一览表务必与上述课程表完全保持一致。

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课时安排

3,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及各课程周课时安排是什么

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各课程周课时安排: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原则:均衡设置课程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加强课程的综合性注重学生经验,加强学科渗透。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改变课程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的现象。设置综合课程。一至二年级设品德与生活课, 三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课,旨在适应儿童生活范围逐步从家庭扩展到学校、社会,经验不断丰富以及社会性逐步发展;三至九年级设科学课,旨在从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体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方法,形成科学精神;一至九年级设艺术课,旨在丰富学生的艺术经验,发展感受美、创造美、鉴赏美德能力,提高审美情趣。增设综合实践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使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发展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逐步形成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加强课程的选择性国家通过设置供选择的分科或综合课程,提供各门课程课时的弹性比例和地方、学校自主开发或选用课程的空间,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鼓励各地发挥创造性,办出有特色的学校。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农村普通中学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形成有农村特点的学校课程结构。城市普通中学也要逐步开设职业技术课程。参考资料教育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引用时间2018-4-20]

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及各课程周课时安排是什么

4,天津初中各科使用的是哪个版本教材

  新华网天津频道5月11日电 从市教委了解到,为配合今秋天津市中小学教材调整,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中小学2005年秋季教学用书征订说明》。  进入课改实验教学用书  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段进入课改实验教学用书,依据《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改实验课程安排(试用)》,并按照《天津市2005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选用相应学科的课程标准实验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配套教材。全市小学1至3年级的国家课程开设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4至5年级部分进入课改的学科按进度向前推进;部分区县与学校的5年级因在2003年秋季未开设品德与社会,今秋仍继续开设思想品德与社会课。全市1至3年级及大港、和平、河西的4年级地方课程开设《天津与世界》、《发现与探索》。3至6年级英语课,实验区与非实验区均使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人教版的《英语(新版)》教材。自今秋本市义务教育初中学段从7年级开始全部进入课改实验,开设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选用相应的课改实验教材。大港区初中学段的课改实验年级,其6至8年级分别选用目录中相应学科的课程标准实验教材。从今秋开始所有的6年级不再开设地理、历史两门课程,调整在7年级开设。原在6年级征订的历史教科书,升入7年级后继续学习使用。原6年级已开设地理课的升入7年级后应选用北师大版的地理教科书。今秋7年级地方课程暂不供应教材,其课时分别调整给外语与学校课程。  非课改实验教学用书  对于九年义务教育非课改实验教学用书,5年级使用津教版思想品德课教科书、教学参考书。6年级和8、9年级使用人教版思想政治课教科书、教学参考书。4至5年级数学课使用经教育部审查通过的九年义务教育津教版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及相应的配套教材。4至5年级语文课使用人教版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及相应的配套教材。天津市确有条件的学校1至2年级可开设英语课,从3年级起正式开设英语课。6年级在小学就读的,8年级地理课使用九年义务教育7年级教科书地理第三册及相应的配套教材;8年级不开设化学课;9年级化学课使用九年义务教育8年级和9年级两个年级教科书及相应的配套教材,作为全学年教学用书,春季不再征订。6年级在中学就读的,8年级开设化学课,使用九年义务教育8年级教科书化学第一册及相应的配套教材;9年级化学课使用九年义务教育9年级教科书化学第二册及相应的配套教材。《信息技术》必修课,本市九年义务教育所有的5、7年级应按规定全部开设。关于地方课程用书,全市1至5年级开设《写字》,其课时分别在语文课时和机动课时中调剂使用。  教材征订不得预收款  10日从天津市教委了解到,为使全市中小学生在新学年能用上合格的教材,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公布了《天津市中小学2005年秋季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各区县中小学严格按照该目录做好教学用书的征订工作。  市教委要求,《目录》是天津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唯一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订该目录以外的教材,更不允许使用盗版教材。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版发行单位在组织中小学教材征订发行过程中,要贯彻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的有关规定,按时(开学后一周内)收费及时结清,不得预收款,不得截留扣押书费。  又讯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市教委出台了今年本市《中小学学科练习册的编写、选用指导意见》。市教委规定,今年天津市中小学教材征订必须执行“每个学生每学科只能有一种学科练习册”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市教委规定,天津市用于中小学学习质量监测的学科练习册为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要纳入教材管理范畴。学科练习册的编写不得超出中学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九个学科,小学语、数、外三个学科的规定范围。学校在选用学科练习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市教委“中小学每个学生每学科只能有一种”学科练习册的规定,未纳入准用目录的学科练习册,不得使用。(记者孙刚)

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义务教育达到普及标准的基础上,巩固普及成果,继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市内六区实行由市、区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其他地区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各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以区、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并应当落实到乡、镇。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四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和其他机构,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兴办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学、小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责任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为突出贡献的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居民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就学第九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七周岁。  经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为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免予入学。第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日,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入学通知要求使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并且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免予入学或者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予入学、延缓入学的,应当附有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第十二条 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或者结业程度的学生,因学习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初中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第十三条 外地适龄儿童、少年来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持本市居住地的暂住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就学。第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免收学费,可以收取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杂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对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小学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经国家或者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  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教学改革试验的,按照批准的改革试验方案办理。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防止学生的课业负担过重;应当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并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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