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力大不大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2-12 1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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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力大不大
法律分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的体系。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第五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法律分析:(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相应技术支持,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三)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运行及维护,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持。(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等具体工作。(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3,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要交哪些费用按照什么规定收取的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要交的费用及按照收费标准如下:1、投标保证金,一般由交易中心代收,如果无违规行为,开标后一个月内退回;2、交易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投标价递增有百分之四、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零点八等标准收取,具体的交易中心公示有收费标准;3、综合服务费,由代理机构支付;3、此外还有信息咨询服务费等,这个费用投标一般不用交。总的来说,如果中标了,需要交纳交易费;如果未中标,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1、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4、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综合管理的运行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依据相应的交易规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安排、统一专家中介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运行规则等管理制度;(三)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四)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规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撑;(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5,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平台运行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 平台服务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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