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欠工程款纠纷

告诉您一个绝招:各地建委都有主管清欠工程款的部门或专职人员,先找一找。如无效,则找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因为中央有规定,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打官司是最后没有办法的事,先不说是否打不赢和花钱,时间也来不及。
一,你可起诉要求全款。二,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纠纷

2,债务纠纷 由于建筑商和开发商工程款上有纠纷在打官司建筑商欠我的材

不能.
你好!你可以找殷晋豫律师咨询一下,或者交给他代理,他是杭州市律师协会委员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二十多年律师生涯,有代理工程款案件的丰富经验,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也都是做工程业务的。网上搜索“殷晋豫律师”可以找到他的网站和联系方式。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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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资纠纷案例 承包一弱电项目工程款一直不给结能否把我干的话

把自己做过的工程破坏掉不是明智之举,最好还是找一包把情况说明,或者几方协商由二包委托一包付款,相关结算和付款手续凭证等手续履情;如果进行起诉,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你是一个弱势群体,应该没有什么胜算,况且打官司周期长、费用高,你根本耗不起;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寻求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信访部门或者媒体的帮助,你的承包合同、结算手续、付款凭证以及往来资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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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方拖欠工程款请问工程欠款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欠款是现在建设行业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出现这种状况的有很多,温馨提示你一下,如果出现这种状况,在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最好走法律程序,这样既能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更加能吹讨回工程欠款,我知道沈阳有一个挺厉害的律师叫刘政伟,你可以打电话咨询一下,听听律师的讲解再作打算,他的电话你百度就知道了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工程欠款纠纷

工程欠款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到法院立案的步骤:1、写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各一份;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3、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你好,就你所陈述的事实来看,你的欠款应该能够要回来。两张欠条都有诉讼时效。第一张欠条从房屋出卖完成过户登记的第二日开始,第二张欠条从你第一次向其主张欠款的第二日开始。因为是该房屋出售后支付,说明对方有付款能力的,所以,我认为你能要回欠款。
朋友您问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问题,笔者谈点自己的粗浅看法; 1,任何工程项目都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2,签订施工合同不要有模棱两可、是是而非的“句、词、字”,结算时怎么认为都对,造成纠纷,例如;某项道路工程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预算、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调整、人工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予调整”结算时带来纠纷,“执行预算” 1)句子,“执行什么预算”,是道路工程预算还是市政工程预算、是签订合同时的定额还是结算时的定额; 2)词,“价格”,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调整,是施工时的市场价格还是结算时的市场价格; 3,字 “予”,人工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予调整,这里从现象看不能调整,可是文件说的明明白白,人工费上调8元; 上述看出结算矛盾已经产生,建设单位想少给、施工单位想多要,谁对谁错,准确答案是“都对”,就其原因就是“月亮惹得祸",j就施工合同签订的不严谨所致。

6,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采用口头形式是不妥当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一方事后不承认则很可能对另一方不利,即使诉诸法律也因无证据而不会予以支持;  本案中暂停施工和验收质量引起的延期事实双方均予承认,但对口头约定有出入。因甲方原因的暂停施工,甲方认为乙方同意不顺延工期不合乎常理又无证据支持,因此应当顺延工期一个月并补偿乙方因暂停施工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验收质量问题以抢工期为理由,依法、依合同均不予支持,应当承担延期两个月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所谓,桥归桥路归路,什么都得有证据支持才予以支持。  案例二:  1、本案为业主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造成,属于业主过错事件,可以据此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这个问题没看懂,时间与内容是什么逻辑关系呀,呵呵。具体一点说,本案包括因地质报告不符引起的工期提前(注:可能迫使承包商施工计划方案被打乱,导致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材料无法及时跟进,或者跟进后导致费用增加)、因地质报告引起的工期延误(注:工期延误导致出工期延长外,增加人工费及其涨价、机械费及其涨价、管理费、周转材料费、材料涨价费、履约担保费、保险费、现场经费、劳保费等一系列费用的额外增加)、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引起的不必要的雨季施工(注:除第二项事件索赔工期、费用外,还包括因雨季施工导致的增加费)等三项索赔事件。需要注意的是,你说的实际生产效率问题。该项损失是实际存在,也应当属于索赔内容之一。但是,理论研究和索赔的实践还是有相当的差距,关键在于该项损失费用索赔计算的往往是理论上的,很难拿出实际的证据,即使做得到也往往会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费用,因为承包商的报价一般都采用不平衡报价或者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实际测算非常困难,除非该项费用值得投入去做。当然了,索赔的时候肯定是要提出来的,白白放弃也太可惜了,至少可以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  3、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事实证据:用以证明索赔事件,签证联系单、技术联系单、会议纪要、照片、录像、物证、地质报告、气象记录等等;  2)合同证据:用以证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合同、中标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合同变更文件等,也包括由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  3)法律证据:同意支持索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鉴定文书等;  4)经济证据:用以支持费用索赔的依据,计价依据、合同报价、费用签证、市场价格取证文件、其他证明经济费用及其属性的文件。  5)技术证据:用以支持索赔理由或费用的技术性证据,费用或造价鉴定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专家证言等。  6)其他证据:上述未包括的,呵呵!
不妥当,因甲方要求暂停施工,应该给予施工方工期延期一个月,但是施工方延误两个月交付,应当承担一个月的工程延期的赔偿责任。
当前,国内实践中工程担保索赔案例寥寥可数,如履约担保索赔除深圳市和常州市有案例外其他地区鲜有发生。与之相反,施工合同索赔依然是违约索赔的主要途径。这一方面反映出行业索赔意识的整体薄弱,另一方面也源于保函索赔程序的不尽完善。如新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虽制定了“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等索赔原则,但对于索赔条件、索赔程序等都未做出详细规定。下文将对地方制度及实践中的索赔原则做出梳理,分别从索赔条件、索赔程序、索赔追偿系统展开。一、索赔条件根据担保索赔是否需要对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做出认定,担保保函可以分为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两种。有条件保函的索赔以违约认定为前提,如国际商会1978年出台的《第325号出版物:合同保函统一规则》规定,业主的索赔要求需经承包商书面同意,后经过仲裁或法院判决结果执行。我国的有条件保函以银行保函为代表,其索赔条件可分为两种,一是受益人的索赔要求需经权威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权威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判定书决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担保人不接受索赔条件,法院依旧会对索赔进行裁决,这能够倒逼担保人采取措施避免索赔发生。二是要求受益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且被担保人没有履约,而后银行将基于证据的充分与否判定是否支付索赔款。无条件保函的索赔则无需违约认定,如国际商会1992年出台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规定,索赔不以基础交易中债务人是否实际违约为依据,“当债权人提交书面付款要求或所规定的单据后,担保人无条件付款”。我国的无条件保函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为代表,一般而言只要提出索赔的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时,担保人需无条件满足赔付要求。二、索赔程序与索赔条件相对应,无条件保函的索赔程序较为简单:由于担保人无权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无论被担保人是否同意债务人的索赔请求,担保人都需对符合条件的索赔要求先行支付索赔款,而后再选择协调、仲裁或审判等方式解决被担保人对于索赔的异议,即“先付款,后争议”。具体而言,无条件保函索赔流程为:债务人提交担保索赔通知书→担保人对通知书进行形式审查→担保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索赔拒绝付款,对合格的担保索赔通知书无条件支付索赔款→担保人向被担保人追偿索赔款。有条件保函的索赔程序则相对复杂:担保索赔通知书以担保索赔意向通知书为前提,保证人对于担保索赔通知书除形式审查外亦还需进行索赔款核定。以履约担保索赔为例,发包人须先向承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而后由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及实际损失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确认书,最后发包人方可向担保人提交担保索赔通知书。《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具体而言,有条件保函索赔流程为:债务人提交担保索赔意向通知书→判定人对通知书进行索赔确认→债务人提交担保索赔通知书→担保人对通知书进行索赔审查→担保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索赔拒绝付款,对合格的担保索赔通知书无条件支付索赔款→担保人向被担保人追偿索赔款。需要注意的是,索赔程序各环节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内债权人可行使保函索赔权利,超出时限则失去权利。三、索赔追偿工程担保作为将履约风险转移回风险源的信用机制,索赔后的追偿是其重要环节:一旦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索赔款,其未来追偿权便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如美式担保以全面补偿协议(General Indemnity Agreement,GIA)为核心,该一揽子赔偿协议规定:一旦被担保人违约而发生赔付,担保人可依据GIA协议追回代为履约所发生的损失。与索赔条件相对应,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在索赔后的追偿也有较大差异:为保障担保人享有强有力的追偿权,无条件保函的开具通常伴随着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等;有条件保函反担保较少,对应的追偿权则较弱。其中,追偿权的强弱,主要体现在担保人可追偿的财产范围上。如GIA协议下可追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被担保人的全部资产,还包括所有在GIA上签名的被担保人主要股东、配偶及亲友等人的个人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明确: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我国担保法还就破产还债的情况做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当然,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利息。为避免追偿争议,业界还发展出了适用于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的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不难发现,工程担保的索赔制度已初具雏形,实践中的不一做法也亟需顶层设计予以统一规范。正如建设部《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所强调的那样,担保索赔作为工程索赔的重要补充,其制度完善应早日提上日程。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事后予以书面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7,工程款支付纠纷

原发布者:三一课件库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的处理方法因为经济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好,大多数的人都踏上了开发工程的道路。但是不是每个在包工程的道路上走得都是一帆风顺,会在工程进行中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诉说一下关于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应该怎么处理。▲一、工程款的分类▲(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日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日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 查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2、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日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向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拖欠工程款是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原因。拖欠工程款一直困扰着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  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是,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法院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本网律师应对办法:先下手为强。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按合同你的理解是对的。就是先支付到总额的70%,剩余的70%——95%在18个月内6次支付。每次支付为等额支付,这是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是公平原则下推定的方案。至于对方要求的是70%——100%部分,分6次支付。这不符合合同内容,你也可以参见5%质保金支付条款,来支持你这种理解。这些内容均符合法律要求,因而,在符合法规要求的提前下,就是要执行合同条款。
可以以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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