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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介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附则7章62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介绍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以财库〔2014〕214号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磋商程序、附则3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必须履行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等程序,不能直接购买。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3,要参与政府的采购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为自己公司加加分呢

财政部规定,所有政府采购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你可以往这个方向努力下,比如水滴信用和信用中国就是数据互通的,可以先在水滴信用、360信用上建个企业信用档案,到时信用中国上也会有了
可以。政府采购业绩可以作为加分条件,以体现投标人的综合能力,但所占分值不应过高。业绩不可以作为限定进入的资格门槛。上述内容在政采法及条例上均有明确规定。

要参与政府的采购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为自己公司加加分呢

4,政府采购法第22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报经上级机关 核准,得采限制性招标:一、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办理结果,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标, 但以原定招标内容及条件未经重大改变者为限。 二、属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艺术品、秘密咨询,无其它合 适之替代标的者。 三、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 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四、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因兼容或互 通性之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厂商采购者。 五、属原型或首次制造、供应之标的,以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性 质办理者。 六、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约以外 之工程,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术或经济上困难 之虞,非洽原订约厂商办理,不能达契约之目的,且未逾原主 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且已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开竞价市场采购财物。 九、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 者。 十、以公告程序办理设计竞赛,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十一、公营事业机构因营业需要,必须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经依 所需条件公开征求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 十二、购买残障、原住民、慈善机构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营利产品 或劳务。 十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及第十一 款之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5,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现在继续有效的主要有: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在已经废止。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制定出台了许多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的部门规章,如: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不再罗列。
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制定的,即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如,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制定出台了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的许多部门规章,如: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6,政府采购有什么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1.公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公开招标采购适用范围: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2.邀请招标方式。  (1)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2)使用范围:  第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  3.竞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少于3 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第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第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方式。  单一来源方式,是指采购人向惟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5.询价方式。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 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7,你要的是招标文件哇

建设部门有自己的工程类型项目标书范本,商务部有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参考这些范本,无疑会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的编制有所启迪。“其实,只要考虑全面、对症下药,编制招标文件范本并不像想像的那么难。”一名政府采购专家说。  通用条款应统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该具备十项内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十项内容中的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通用格式完全可以统一。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认为,编制招标文件范本的主要难度在于项目众多、参数难以确定,而像投标邀请、招标人须知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做到统一。而且通用部分条款的统一,也是招标文件规范的第一步。  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称,除具体参数和具体的开评标办法之外,招标文件的通用部分应该做到统一,这样就可以保证招标文件在内容上的完整和规范,“以往有的招标文件中竟然没有合同条款,通过统一通用部分,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业内一名专家表示,目前,建设部门出台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范本,商务部也有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文件的范本,从这些范本来看,主要也是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以及商务部分这类通用条款的统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的编制同样应该这样做,“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代理机构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编制统一的商务部分完全没问题。”  同类产品标准可一致  知名政府采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倡导在标书范本制定中按类别分类,汽车有汽车的范本,家电有家电的范本,这样的范本使用起来更有效。他的观点得到不少业内人士的认同。有人认为,政府采购的项目总体来说以通用类项目为主,可以分为具体的几大类,如机电类、汽车类、IT类等。在通用条款统一的基础上,每一大类产品也可以有相对固定的常规技术参数,这样具体的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就可以做“选择题”——选择本门类的标书范本,再对具体的参数做一些修改就可以了。  韩孟玉也赞同这种同类产品标准统一的方式。他认为,针对招标方式比较复杂、招标项目较多的情况,在招标文件编制中可以根据采购方式、采购门类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范本,公开招标有公开招标的范本,竞争性谈判有竞争性谈判的范本,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的各大门类也各有自己的范本。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夏有奇认为,招标文件范本的编制不应简单的“一锅炖”,而应该分门别类。以建设部门的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范本为例,同一类产品之间编制统一的标书范本并不是很难。因此,如果要编制统一的标书范本,最好是按照项目的类别来做,每类项目都有自己的范本,这样的范本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  北京市一名政府采购专家表示,同类产品标准的统一还应该包括实质性要求的统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文件必须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对于什么是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没有详细规定。他认为,所谓实质性要求,就是要能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要,每类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应该是相同的。同一类别的招标文件中必须统一本类别的实质性要求,避免评标过程中随意确定实质性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现象发生。“有的项目中把注册资金当成实质性要求,借机排斥潜在供应商,这种现象必须杜绝。”  用语要规范 评标应细化  某部委委托北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一批台式计算机项目,采购中相关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操作、评标,评出来的结果却是一种笔记本电脑中标。采购单位忍不住提出质疑,“在这个招标文件的编制中,用语不规范、缺少量化的指标,最终导致了采购人与供应商都不满意。”该代理机构一名当事人点评说。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认为,用语不规范、评标条款不细化的情况确实经常出现,福建省就出现过打分条款中要求投标产品“质量优良”并设置了5分的分差的现象,“结果全凭专家的自由裁量打分,自然会引起质疑。”他认为,招标文件范本中应该细化评标细则,应用具体的数据语言,少用模糊的词汇。  另外,有关专家还认为,在综合评分法中,同一类产品对各项分值的权重也应统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但哪类项目用上限,哪类项目用下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专家建议说,招标文件范本应该统一同类产品评标中所用的权值,避免出现同类产品采用不同标准,出现“高价中标”的现象。  长丰汽车三菱企划部部长焦晖曾表示,企业非常看重评分标准,如果没有这一项,不管其中是否有问题,企业都会怀疑有不公平的“内部约定”,容易损坏政府采购的形象。现在不少非通用项目的标,只有一个评分方法,没有详细的评分标准,给采购人留下了“修改”的余地,还容易引起质疑。
制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应该由谁来做,但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工程管理部门的人集体研究决定具体方案后,由一个人具体操作的!

文章TAG:天津市政府采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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