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盖红章合同复印件是否有效

只要对方对复印件表示认可,该复印件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

盖红章合同复印件是否有效

2,外地人可以在上海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吗

回婚姻登记地才可以
可以,但是被告要是上海人或者已经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
不可以。一般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基层*起诉。

3,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原告在*起诉被告时当时*受理了后会不会在受

您好!*立案以后就会送达通知单,这个时间一般是两三天。这和起诉时间有区别,一般*收到材料后不一定马上立案的。*立案以后会通知原告的,基本上原告收到的通知和被告收到的通知时间不会差太久。希望可以帮到您。
*受理后在15天内给被告发去传票通知的。不会当时就发的。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 【发布文号】法(民)复[1990]3号 【发布日期】1990-03-10 【生效日期】1990-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1990〕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政府: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件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本案原告张珠英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起诉,要求被告彭绍安归还欠款。审理中,原告“暂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该院裁定准予撤诉,一九八七年二月,原告提供证人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应予受理。

4,有没有关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例急用

上海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因引逗同学玩闹不慎摔倒受伤。为此,张某起诉至*,要求*判令学校支付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张某应负主要责任,校方承担次要责任;对张某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11月10日下午,天刚下过雨,上海市静安区某小学某班级正在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张某在内的一组学生在塑胶球场上跳绳。当老师离开球场指导另一组同学活动时,张某用绳子去甩逗其他同学,因怕同学追赶,慌忙跑出球场,在体育室门前的瓷砖地上不慎摔倒,造成三颗牙齿脱落。老师当即送张到医务室进行止血消毒处理,后通知家长,一同将张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的伤情需休息两到三个月。但损伤并没有达到伤残程度。  上海市静安区*一审判令校方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等420余元,对张要求学校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张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张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摔倒,而事发时体育老师不在现场,受伤后也没有及时将张送往医院医治,校方应当对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认为,学校虽然理应承担对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是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本案中,事发的起因是由于张引逗其他同学擅自跑出塑胶场地摔倒所致。校方为学生提供的课堂教学场地是安全的,在上课时老师对上课纪律及安全事项均提出过要求,作为年满10周岁的小学生,应当具有遵守课堂纪律和对湿滑的瓷砖场地容易滑倒这一认知的能力,而张在玩闹中均未予注意,张在这次事故中显然存有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老师不在场时学生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校方没有充分的估计和预防,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通知了家长,并陪同家长一起将张送至医院治疗。故张认为学校延误了治疗时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还认为,学校过错的程度尚不符合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对张提出的精神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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