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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计划生育政策

按说可以

天津计划生育政策

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的年人均事业费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应当将计划生育纳入其中,并将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权利和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依计生政策,生育二个孩子的都要结扎,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其他避孕措施。 比如我当地的《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孩以上环为主,二孩以结扎为主。所以如果没有身体等方面的原因,一般应该需要结扎。
生二胎后,只要没有身体方面的原因要结扎。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和生育服务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十五条 本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5,天津市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30日; 3、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规定: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天津市允许生第二胎吗条件是什么哪里可以找到相关政策书面说明

参考《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2种情况可要二胎: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6.从外地迁入天津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同时,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7,天津关于生二胎的政策是怎样的

12种情况可要二胎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6.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同时,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5种再婚夫妇可再生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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