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水利设施的处罚规定如下: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加强法制,禁止破坏水利设施:1。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
3.对于目前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的地区,建议由省或县以政府名义发布通告,明令禁止,并选择一些大案要案依法惩处,以制止破坏水利设施的不正之风。4.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大型水利工程中设立公安机构,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水利部调整,公安业务由当地公安机关领导。5.今后凡新建基本建设,损坏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和效益的,应事先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并负责赔偿损失。
7、山东省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的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田排灌工程,是指为防治干旱、渍涝、盐渍等灾害,提高农业产量而实施的农田排灌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的资金投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的长效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监督管理。
8、 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制度农田水利法规规定,对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农田灌溉用水要合理定价,实行有偿使用和计量收费。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制定灌区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并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排试验。灌溉试验站要做好农田排灌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引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9、 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 农田水利工程什么的合法权益法律分析:国家依法保护项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农田水利。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农田水利计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农田水利,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法律依据:农田水利规定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管理和监督农田水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10、 农田水利的简要介绍农田水利(灌排)以农业增产为目的的水利工程措施,即通过各种水利工程措施的建设和应用,调整和改善农田墒情状况和区域水利条件,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从而有利于农作物生产。农田水利,灌区盐碱化、沼泽化、水土流失防治,水利土壤环境改善研究,咸水、废水转化利用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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