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社会成本问题的背景和主题是什么科斯完全否定了庇古的分析吗
来源:整理 编辑:好学习 2023-04-18 11:09:40
1,社会成本问题的背景和主题是什么科斯完全否定了庇古的分析吗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 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不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2,谁对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比较感兴趣呢读过之后主要讲了什么啊
《社会成本问题》衍生出来的科斯三定律,科斯本人并未提出,是由他人归纳总结的,我本人还未完整读过这一堪称史上最“贵”的经济学论文,只是学习了案例,但是我们所学的法经济学的“财产法经济学”上专门讲到了这一问题。(1)交易成本为0,那么界定产权是没有意义的,出现的问题会通过市场方法解决;(2)但是如果交易成本大于0(这是现实),那么只要交易成本大于界定产权的收益,那么界定产权是必须的;(3)既然如此,应该制定法律来既定产权。我还是觉得,《社会成本问题》中举的例子很好,让我们认识到:很多以前自以为道义上正确的解决方法,其实并不是效率最高的,我觉得这是给我最大的启示。科斯首先讲了一个假设:养牛者养牛的行为有负的外部性,即牛会吃掉周围农夫的庄稼。那么如果养牛者愿意支付农夫的损失,那么农夫愿意多种谷物,因为即使被牛吃光,他也没有实质损失,依然能获得来自养牛者的赔偿。但科斯随后否认的这一假设,因为,完全竞争条件下,价格等于边际成本,随产量的扩大,边际成本降低,价格也会降低,这样农夫所获得的收益会变少,农夫就不会因为养牛者能赔偿损失而扩大生产。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述的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企业的行为(如工厂放出的烟尘对邻居的影响)。对这种情况,传统经济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赔偿损失,或对他课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并且应当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认识问题。 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坏毗邻的农夫土地上种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的起点,假设了这样两种相反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令养牛者对损害负责任,也就是说,农夫有谷物不受损害的权利,养牛者没有让牛损害谷物的权利,不然,就要赔偿全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付费,奶牛能吃谷,牛群的规模应是牛多吃谷物增加的价值恰好等于谷物的边际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养牛者对损害不负责任,也就是说,他有让牛吃谷物的权利,不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农夫可将谷物损失的价值转移给养牛者,所以牛群的规模不会增加。通过简化的算术例子,科斯引出了以下结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换句话说,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在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情况下的资源配置就同该企业承担责任时的情况一样。 为了进一步阐明其论点,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科斯接着又分析了“斯特奇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布赖思诉勒菲弗”和“巴斯诉雷戈里”四案,并再次强调,“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法院关于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没有影响”,“应该记住,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界定通常是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对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增加的话”。这些表述,其实就是后来被称作“中性的科斯定理”(Neutrality Version of Coase Theorem)的内容。按照参托·维尔加诺斯基的看法,这个定理隐含的假定前提还包括: ◇自愿交换是互惠的斯密定理; ◇完全的知识(生产、利润和效用函数等); ◇竞争市场; ◇最大化目标; ◇免费的法律制度; ◇无策略行为; ◇无财富效应。 然而,科斯本人却不愿停留在这个交易成本为零的所谓的科斯世界里。他在198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指出,科斯世界正是他极力说服经济学家离开的世界,传统经济学错就错在忽略了交易成本。人们应该研究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制度至关重要。由于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实物,而是采取的行动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设置的权利,所以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上,法律制度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应该探索这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详细地加以规定,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 在《社会成本问题》的后几节里,科斯进入了正交易成本的世界:首先,发现交易对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谈判、缔约和履约都有成本;其次,如果这些成本大于权利调整带来的产值增加,禁令或赔偿就可能使权利的市场调整停止或不发生,因此,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再次,这时有利的权利调整也要由法律来确定,不然,转移和合并权利的高成本会使最佳配置和最大产值无法实现;最后,经济组织能以低于市场的成本获得有效的结果。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企业取代市场来配置资源——由于企业获得了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所以在企业内部,要素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行政指令取代了市场交易,企业活动的重新安排不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的结果,而是行政决定的结果。二是政府直接管制,这不是制定可由市场调整权利的法律,而是强制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政府作为“超级企业”所拥有的权威可以减除不少麻烦,但这种办法也有成本,只有在其他办法无效时才会被采用。三是法院直接影响经济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该了解和考虑判决对经济的影响,显然,即使在科斯世界里,这样做也能减少交易成本和节约资源,但应明白,法院做出的实际上是关于资源使用的经济判决,这就启示人们,在界定权利这种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上,经济学也大有用武之地。 科斯在该文结束时指出,土地所有者实际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权利也是生产要素,在设计经济运行制度时,应该考虑总成本和总效果。这些意见的确耐人寻味,发人深思。
3,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说的是什么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述的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企业的行为(如工厂放出的烟尘对邻居的影响)。对这种情况,传统经济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赔偿损失,或对他课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并且应当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认识问题。 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坏毗邻的农夫土地上种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的起点,假设了这样两种相反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令养牛者对损害负责任,也就是说,农夫有谷物不受损害的权利,养牛者没有让牛损害谷物的权利,不然,就要赔偿全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付费,奶牛能吃谷,牛群的规模应是牛多吃谷物增加的价值恰好等于谷物的边际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养牛者对损害不负责任,也就是说,他有让牛吃谷物的权利,不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农夫可将谷物损失的价值转移给养牛者,所以牛群的规模不会增加。通过简化的算术例子,科斯引出了以下结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换句话说,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在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情况下的资源配置就同该企业承担责任时的情况一样。 为了进一步阐明其论点,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科斯接着又分析了“斯特奇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布赖思诉勒菲弗”和“巴斯诉雷戈里”四案,并再次强调,“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法院关于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没有影响”,“应该记住,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界定通常是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对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增加的话”。这些表述,其实就是后来被称作“中性的科斯定理”(Neutrality Version of Coase Theorem)的内容。按照参托·维尔加诺斯基的看法,这个定理隐含的假定前提还包括: ◇自愿交换是互惠的斯密定理; ◇完全的知识(生产、利润和效用函数等); ◇竞争市场; ◇最大化目标; ◇免费的法律制度; ◇无策略行为; ◇无财富效应。 然而,科斯本人却不愿停留在这个交易成本为零的所谓的科斯世界里。他在198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指出,科斯世界正是他极力说服经济学家离开的世界,传统经济学错就错在忽略了交易成本。人们应该研究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制度至关重要。由于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实物,而是采取的行动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设置的权利,所以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上,法律制度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应该探索这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详细地加以规定,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 在《社会成本问题》的后几节里,科斯进入了正交易成本的世界:首先,发现交易对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谈判、缔约和履约都有成本;其次,如果这些成本大于权利调整带来的产值增加,禁令或赔偿就可能使权利的市场调整停止或不发生,因此,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再次,这时有利的权利调整也要由法律来确定,不然,转移和合并权利的高成本会使最佳配置和最大产值无法实现;最后,经济组织能以低于市场的成本获得有效的结果。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企业取代市场来配置资源——由于企业获得了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所以在企业内部,要素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行政指令取代了市场交易,企业活动的重新安排不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的结果,而是行政决定的结果。二是政府直接管制,这不是制定可由市场调整权利的法律,而是强制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政府作为“超级企业”所拥有的权威可以减除不少麻烦,但这种办法也有成本,只有在其他办法无效时才会被采用。三是法院直接影响经济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该了解和考虑判决对经济的影响,显然,即使在科斯世界里,这样做也能减少交易成本和节约资源,但应明白,法院做出的实际上是关于资源使用的经济判决,这就启示人们,在界定权利这种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上,经济学也大有用武之地。 科斯在该文结束时指出,土地所有者实际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权利也是生产要素,在设计经济运行制度时,应该考虑总成本和总效果。这些意见的确耐人寻味,发人深思。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不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牛群数目 谷物年损失(头)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吨)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 2美元。 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括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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