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目前是三个方向。这个方案正处于改革阶段,党政机构改革先行一步,城管局改革暂停,园林局大部分地方都化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下面重点论述一下县级林业部门其它事业单位的改革趋势,根据这个改革方案和原则要求,辽宁省在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的时候,将城管局下设的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单位,统一改制为企业,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
1、事业单位改革中,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怎么改革?
园林绿化部门属于公益二类事业机构,名义上挂着体制牌子,实际上已经企业化操作,下一步改革的大方向是转企。剥离其园林绿化行政指导和公益服务职能,收归城市管理委员会或者林业和园林局(不同地区机构有差异,以当地实际为准),成立园林绿化公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城市园林美化和绿化,改企后,部分在编人员随职能划转分流安置,其余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随单位改企,实行市场化管理,工资待遇与企业效益挂钩上下浮动,不再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核发。
部分工龄满三十年或者工龄满二十年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允许提前退休离岗,交社保接管,原来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改制后的实际需求进行清理,有岗位需要的,继续聘任,没有全部清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目前是三个方向:经济效益较差、主体职责是公益服务的,剥离收费和经营职能改公益一类;经济一般,可以保证单位正常运营的,维持现状;经济效益较好的、主体职责是收费和经营服务的,剥离公益服务职责转企,
2、在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中,园林绿化机构如何改革?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管干分离要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养护作业服务逐步推向社会,由社会资源配置,一般是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干的事;养护管理职责予以保留,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招投标管理、绿化经费管理拨付、制定计划方案和管理制度等,解决管的事。编制和人员安置,绿化养护管理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保障,有的地方是差额拨款,其实质上没有经费收入,早就按照国家要求不收取社会绿化费,又因编制长期没有变更的历史原因,财政前按照全额拨付,就是编制“懒得”变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这些遗留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人员安置,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留在改革后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工勤岗位人员一般进入招标企业,有的地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管理,有的地方保留事业单位身份,按照企业管理,退休退职时仍然按照事业身份退休待遇,显然后一种做法较为人性化,体现了改革的稳定性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回归公益性。有的地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还具有上级行政机关委托绿化执法的职权,可是国务院的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地方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显然是自行委托,依据国家法制部门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不能委托的,自行委托执法法律效率问题大,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3、事业单位改革城管局下属的市政、园林怎么改?
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可以分部或者部分由社会提供服务代替的、或者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被明确划分为生产经营类或者公益二类。不管是环卫,还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都属于社会服务可以代替,或者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都被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剥离公益服务和管理职能,剩余的生产经营类职能同样改企。
根据这个改革方案和原则要求,辽宁省在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的时候,将城管局下设的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单位,统一改制为企业,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其承担的公益服务和管理职能,由城管局承担。城管局的管理方案,原来是整合成立城市管理执法局,以执法职能为主,公益服务职能为辅,这个方案正处于改革阶段,党政机构改革先行一步,城管局改革暂停。
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要求市县不再成立“事业局”,由于职能和机构限额的影响,市县又不可能将城管局成立为行政机构,因此,城管不再是“局”,另外,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是成立文化、农业、市场、环保、交通运输五领域事业性质的执法中心,城管执法是单独成立执法中心,还是综合五领域执法之外的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中心,还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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