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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萧山区拆迁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萧山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2、萧山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文件规定执行。4、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萧山区拆迁安置政策

2,萧山区宁围镇人民政府在哪

整个萧山区是属于杭州市下面的一个区,宁围街道属于萧山区的,当然是属于杭州市的

萧山区宁围镇人民政府在哪里

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湘湖度假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湘湖度假区规划范围确定。第三条 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特色的原则。第四条 萧山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湘湖度假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确定湘湖度假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依法制定湘湖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派驻湘湖度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六)萧山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萧山区人民政府旅游、公安、税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市港航管理机构和湘湖度假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湘湖度假区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萧山区和滨江区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第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旅游度假服务规范,建设信息服务平台,监测旅游实时数据,发布旅游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管理措施、办事程序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旅游者投诉。第八条 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萧山区人民政府、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称为湘湖度假区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湘湖度假区规划,是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湘湖度假区规划的修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审批权限审批。第九条 编制湘湖度假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生态保护红线、杭州市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与区域有关规划相衔接;  (三)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饮用水水源、沿湖岸线资源,防止环境污染;  (四)坚持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第十条 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范围,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协调湘湖度假区保护、建设与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湘湖度假区总体规划,在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边界设置界桩。第十一条 除下列工程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一)文物保护、文化展示、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  (二)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工程;  (三)航道和港口设施、跨湖(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四)居民住宅修缮;  (五)符合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的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控制区内应当合理控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保证绿地率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  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湘湖度假区景观、环境相协调。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合法建设项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萧山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整改。第十二条 湘湖度假区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  湘湖度假区内鼓励发展下列产业:  (一)旅游、会展、住宿、餐饮类产业;  (二)娱乐、休闲、健康、体育类产业;  (三)科技、金融、文化、演艺、教育、影视类产业;  (四)其他符合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的产业。  进入湘湖度假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湘湖度假区内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产业项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搬迁。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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