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虞区经七东路18号哪个街道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1 上虞区经七东路18号哪个街道 上虞区人民政府驻百官街道市民大道987号.

上虞区经七东路18号哪个街道

2,绍兴上虞高铁站到绍兴上虞区人民政府有多少公里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驾车路线:全程约3.5公里起点:绍兴东站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百红线行驶630米,直行进入峰山南路2.沿峰山南路行驶2.6公里,调头进入峰山南路3.沿峰山南路行驶16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终点:上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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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虞2022年职工人均工资

81313元。根据查询上虞区人民政府官网在2022年8月15日发布的最新绍兴市上虞区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得知,绍兴市上虞区非私营单位,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1313元,与2021年的75011元相比,增加6302元,增长8.4%。单位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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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葛世杰一等功

9月2日下午,上虞区丰惠镇永庆村内锣鼓喧天,由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绍兴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上虞区人民政府、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丰惠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军地送喜报队伍,敲锣打鼓为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葛世杰家庭送去喜报,并为其颁发“一等功臣之家”牌匾。仪式现场,军地领导分别为葛世杰家属佩戴绶带,送上鲜花、奖状和奖励金,对葛世杰为国防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和祝贺。村里的乡亲们纷纷赶来见证这一光荣时刻,现场热闹非凡。走进葛世杰家中,军地领导与葛世杰父母亲切交谈,感谢他们为部队培养了优秀的人才,这不仅是一个家庭的骄傲,更是上虞人民、绍兴人民的骄傲。军地领导还详细询问了葛世杰在部队的服役表现,希望其父母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孩子,鼓励他为国防建设再做贡献、再创佳绩

5,葛世杰怎么获得一等功的

9月2日下午,上虞区丰惠镇永庆村内锣鼓喧天,由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绍兴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上虞区人民政府、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丰惠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军地送喜报队伍,敲锣打鼓为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葛世杰家庭送去喜报,并为其颁发“一等功臣之家”牌匾。仪式现场,军地领导分别为葛世杰家属佩戴绶带,送上鲜花、奖状和奖励金,对葛世杰为国防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和祝贺。村里的乡亲们纷纷赶来见证这一光荣时刻,现场热闹非凡。走进葛世杰家中,军地领导与葛世杰父母亲切交谈,感谢他们为部队培养了优秀的人才,这不仅是一个家庭的骄傲,更是上虞人民、绍兴人民的骄傲。军地领导还详细询问了葛世杰在部队的服役表现,希望其父母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孩子,鼓励他为国防建设再做贡献、再创佳绩

6,上虞市市长和副市长是谁

浙江省上虞市委副书记、市长  丁如兴,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浙江省绍兴县人,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 产党,1987年8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个人年表  1987.08——1990.12,浙江省绍兴县柯桥中学教师、团委书记;   1990.12——1991.09,浙江省绍兴县柯桥中学教师、团委书记兼共青团绍兴县委副书记;   1991.09——1993.01,共青团浙江省绍兴县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1993.01——1997.03,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党委副书记;   1997.03——1999.11,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9.11——2003.08,浙江省绍兴市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3.08——2007.03,浙江省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07.03——2008.11,浙江省绍兴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   2008.11——2009.02,浙江省上虞市委副书记、上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09.02——,浙江省上虞市委副书记、上虞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8年11月26日上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任命丁如兴为上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9年02月19日上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依法补选丁如兴为上虞市人民政府市长[1]。 个人发言  丁如兴同志当选市长后,在接受专访时表示:“上虞文化底蕴深厚,人民勤劳智慧,发展条件优越,我爱上虞人民,我为能融入上虞这片热土,为能有机会为上虞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感到荣幸和自豪!”   丁如兴市长同时表示“将在上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团结政府一班人,紧紧依靠全市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埋头苦干,勤政廉政,努力做一名上虞人民的好公仆。” 土地问责  为严格土地管理,保证规范和节约用地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政令畅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结合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追究了有关地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浙江省上虞市市长丁如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赵如浪 副市长   协助市长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交通工作。分管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防办)、建设局、交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筑业管理局、城市改造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路上虞站。  个人介绍      男,1970年2月出生,浙江上虞人,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共青团上虞市委副书记、书记,上浦镇党委书记,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2009年8月起任上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7,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上虞市政府 2009第4号令

有2003年的:上 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号 《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市长:徐文光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为国有,并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行为。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第四条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用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统一征地中心承担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做好本辖区征用土地基础工作。村民委员会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农林水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征用土地实行补偿制度。按照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情况,依法给予补偿。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第七条 征用土地工作程序(一)受理。意向用地单位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附红线图)、有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现状图,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涉及林地、水域的须持林业、水利部门审核意见。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持批准的总体规划书及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二)调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征用土地申请进行审核后,由市统一征地中心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进行实地踏勘、丈量,核实地上附着物情况,确定土地权属,审查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商议征地补偿有关事宜,签订征地协议书。(三)公告。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统一征地中心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四)支付。市统一征地中心按征地协议书约定的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五)交地。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会同市统一征地中心将建设用地按批准的面积,进行现场交地,填写现场交地清单。第八条 征地补偿原则(一)依法征用的原则。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任何用地单位不得以土地买卖形式进行补偿。(二)按地类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按被征土地位置、地类情况给予补偿。(三)按标准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统一制定的“年产值区片综合价”补偿。(四)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该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时,征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进行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征用市政府批准并己实施的蔬菜基地土地,可在同一区片年产值的基础上提高10%计算。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市统一征地中心征地进场调查后,抢种的树木、花木、农作物或抢建的设施等;违法声音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等。(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该项费用标准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的行政村纳入“城中村”改制改革范围。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现有农用地一次性征用收归国有,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在未落实建设项目前,土地可租赁给所在村;建设项目落实后,租赁耕种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建设需要。第十一条 土地征用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一)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列支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抵交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费用。(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作他用,其收支情况应纳入村级财务公开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和国土、农经、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年报数据,谎报人均占地面积,冒领或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被征地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徊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鉴于其宗全市民工投劳、政府投入围垦而成,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上虞市征用土地补偿实施意见》(虞政[20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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