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过低怎么

一、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由于法律未规定具体协调和裁决程序,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协调裁决办法。

征地补偿过低怎么办

2,重庆市的征地问题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除建设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外,都应使用国有土地而且需有关部门批准。 其次,如果该私人公司未经批准而采用租用的方式使用你村的农用地用于建设公园的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把集体的土地租给对方建设公园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再次,如果是被国家征用,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有权和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的,而不是一家一户的个人和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村委会和政府应当发布征地补偿公告并听取村民意见。 最后,建议你先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查询私人公司的行为是否被批准,未批准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举报。 以上所涉及到的法律可参见《土地管理法》。
那是以租代征是违法的,可以向土地部门举报的,就是征地也是不许别人代签名的

重庆市的征地问题

3,重庆关于乡镇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根据九龙坡执行的征地政策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3〕17号)。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是根据渝府令〔1999〕55号和渝府发〔2013〕5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您咨询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补偿问题,九龙坡府发〔2013〕17号第七条规定:“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其余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一切听党指挥!

重庆关于乡镇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4,征地纠纷怎么解决

征地纠纷怎么解决当发生征地纠纷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二、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三、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四、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五、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26条具体说的什么谁能告诉我啊先谢谢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坟墓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由于全国各地的农村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一般这种细则的制定可以参考地方的征收补偿条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6,急切询问有关农村土地郊区蔬菜地承包合同官司的相关问题

一、承包土地非依法征用、占用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如果双方签定有承包合同的,对于发包方的违约,可以依据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如果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追究发包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其他侵害承包权的行为均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对于依法征用土地的,承包人除了可以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违约金,还可以获得征用补偿金。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并听取农民意见,对于征用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承包经营权被非法侵害的,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详见上述第一点)。对于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投诉。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你好!村委会无权征地,其所做出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返还土地。村委会无权征地,怎么补偿都是不正确的。打字不易,采纳哦!

7,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最新法律法规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行政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征地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四、征地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该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一章总则 <br>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br>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br>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br>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br>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br>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r>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br>第二章 拆迁程序与管理 <br>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br>(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br>(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br>(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br>(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br>(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br>(六)实施房屋拆除。 <br>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br>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br>(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br>(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项目提交规划定点红线图); <br>(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br>(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br>(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 <br>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br>1.确切的拆迁范围;<br>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br>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br>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br>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br>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br>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区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br>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br>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br>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br>第十条 拆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期限从拆迁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应当相应延长;到期仍联系不上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enterlaw.net%2findex.htm" target="_blank">http://www.enterlaw.net/index.htm</a>
与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城乡规划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TAG:重庆市征地协调裁决办法重庆  重庆市  征地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