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万盛区农转非土地续征问题

非农业户口转回农业户口很难,落农业户口要村民小组、村委会通过才可以办理,村委会出证明,从原地派出所迁出,到现居征地派出所办理迁入。

重庆市万盛区农转非土地续征问题

2,重庆城市户口和农村拆迁补偿的关系

我们这里一般户口迁出去了,就没有补偿了,不过能证明户口是因为读书迁出的,而且在城里确实没有住房的,会由指挥部开会酌情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不会很多,意思一下而已。 至于结婚后,是不会再酌情考虑的,不过地方不同风俗人情不同,可能的补偿都不一样

重庆城市户口和农村拆迁补偿的关系

3,重庆市职业病拾级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级4个月希望可以帮到你。祝你幸福快乐。望采纳,谢谢。

重庆市职业病拾级赔偿标准

4,巫山县煤矿关闭后工伤待遇怎么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在关闭时从清算财产之中清偿;一至四级的,从清算财产中拨付给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后的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或注销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二)不符合办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本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拒绝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后不支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重庆市政府50号文

索 引 号: 009275780/2017-00476 信息分类名称: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其他公文/全社会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7-04-27 发布日期: 2017-05-05 名  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渝府办发 〔2017〕 50号 主 题 词: 地灾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201340
〔2008〕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多请见; http://www.cq.gov.cn/gw/faguiquery/main.aspx

6,原单位下岗在新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新用工单位不给缴社保

原单位下岗,在新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新用工单位不给缴社保,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新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失业金赔偿。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种类,无论其缴纳保险费怎样分配给用人单位与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新用工单位与当事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新用工单位一直未依法给当事人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导致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新用工单位应为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而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失业保险的标准,应依据职工能够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进行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给予职工的待遇,亦是权利受损的实物衡量。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法律规定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失业保险金的立法权限,确立了立法权利,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各地不同,决定了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各地亦不同,但该标准产生的法律依据是相同的,均出自于《社会保险法》的直接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失业保险赔偿标准,应依据当地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去当地社保咨询其中的标准。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失业保险地方性行政规章《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参考判例:  2006年2月,黄某被重庆市某学校聘请为代课老师。2012年7月暑假后,校方一直未给黄某安排工作,并单方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2日,黄某向学校所在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学校无故辞退且拒绝协商辞退相关问题,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且校方为给其办理失业保险,要求校方支付其失业期间的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黄某诉求,裁决学校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5200.00元与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1256.00元。校方不服遂提起诉讼,认为《社会保险法》没有关于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不应支付黄某失业保险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劳动仲裁结果;后校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内容。
你所说的属于单位违法,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7,重庆市5级工伤怎么赔偿如何计算

重庆工伤五级的主要补偿是: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0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8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0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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