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江北区小苑三村需要拆迁吗

暂时不会拆迁
占时不会拆除,市政规划用地未涉及到小苑三村
去江北区拆迁办了解下撒

重庆江北区小苑三村需要拆迁吗

2,请问重庆市江北区花市的个体经营户国税征收规定是怎么样的缴纳

月营业额2万元以上的,要按3%核定缴纳增值税。2万元以下的免税。核定增值税,主要看营业额,而核定营业额主要看地段、人流量以及店面大小等多种因素。你可以参照附近同等面积的店面核定的税收情况作为参考。但也不是绝对的。

请问重庆市江北区花市的个体经营户国税征收规定是怎么样的缴纳

3,重庆市江北区哪些地方将要拆迁

江北沿江一线进行拆迁,将进行“两江四岸”特色规划,围绕北滨路规划布局,重点改造天原厂、造纸厂片区、玉带山庙溪嘴片区,变身为“人文、绿色、休闲”的北滨生态乐活带。 根据规划,北滨路沿线将打造“四带”。嘉陵江大桥至黄花园大桥为“江北上城”,规划总部经济区、现代服务业等;滨江路大石坝至鸿恩寺为“风尚巴渝”,规划时尚创意基地,供游人、居民吃喝玩乐;大石坝往石门方向为“人文绿谷”,规划绿色生态区,修建的公园主要位于这一带;靠近江北农场方向为“亲水空间”。 此外,溉澜溪片区已经拆迁完成,将启动打造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的商业、居住配套区。

重庆市江北区哪些地方将要拆迁

4,重庆新征地社保政策

重庆社保这一块,确实没有综合保险的,你原来单位给你缴纳的应该是商业综合保险,是在保险公司办的,建议你去问下原来单位,是在哪个公司办理的,原来那个单位应该是没有给你办理社保的,属于违规行为 你现在要办理社保,需要重新开户,需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由单位给你办理 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等到达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退休工资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征地农转非有专门的文件啊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5,重庆是江北区房屋拆迁赔偿办法

首先。确定你户房屋的拆迁性质。是国有土地拆迁还是集体土地拆迁。国有土地拆迁主要看你房产证的面积。采取产权置换的条件。其次:拆迁办只赔偿一套房子,根据是在房屋拆迁中突击离婚骗取政府的房子而采取的分户。也就是说:你户由一户变成了2户。三、根据你离婚的时间:是在征收公告之前离婚还是离婚有很长时间了。四、离婚需要相关证明。并不是你拿了离婚本子就可以了,仍需要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力需加盖婚姻登记处章。五、建议提起法律判决婚姻。
江北拆迁赔偿最锤子,除了江北城稍微赔得高点,其他的给得太少了,还有,劝你要房子好些,因为就算你不去住你拿来租给别人或是高价转手绝对比你直接要钱强多了!直接要钱的话可能只有20万块钱左右

6,重庆市江北区通用新村要拆迁了吗

网上很少知道确凿消息;若拆迁范围内人口密集、补偿较多、开发商不感兴趣的话、即使符合拆迁的规定拆迁希望也很小!建议到当地房管部门和拆迁管理办公室咨询,没直接公示的话近期不会拆迁~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通用厂危旧房改造储备整治项目 所在区县: 江北区 建设单位: 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 所在位置: 南桥寺 征收许可证号码: 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批准文书号: 受托征收单位:公司名称: 重庆市江城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受托评估单位: 公司名称: 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征收项目范围:征收范围: 通用新村25号、26号、31-59号、74-79号、170-173号、177、184号、192-196号,通用机器厂非住宅。
是要拆迁老 但是不知道怎么安置 今天好象投票不成功

7,重庆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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