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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的社保怎么算呢

现在交社保的有好多种的,公务员最高,失业的和个体经营的最低
我是苏州的,苏州现在社保新区和市区缴费是一样,比例个人11%+5元;单位32.5%,基数为本人上半年收入的月平均,最低基数1369元,按最低数,员工缴155.6元/月,单位444.9元/月.

苏州的社保怎么算呢

2,苏州社保比例

苏州的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交纳19%,个人交纳8%; 2、医疗保险单位交纳9%,个人交纳2%(加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个人承担); 3、失业保险单位交纳0.5%,个人交纳0.5%; 4、生育保险单位交纳0.8%,个人不交; 5、工伤保险单位交纳0.15%-1.5%,个人不交。 6、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5%、0.6%、0.8%、0.9%、1.1%、1.5%;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8%。在此基础上,根据其上一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实行浮动,浮动比例包括50%、80%、100%、120%、150%五个档次。 7、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缴纳12%;其余四险同企业参保比例。

苏州社保比例

3,苏州市社保比例

社会保险由政府发起实施、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保包含五险,目前各地社保的公司缴费比例相差不大:  养老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与此同时各自承担5元/月大病统筹参保费用;  失业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2015年新政策);  工伤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1~2%,视所属行业危险性确定;  生育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0.7%。
一、2015年度参加苏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00856元(1673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64元(2697元/月)。二、苏州市区(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的社保缴费比例如下:1. 养老保险单位交纳20%,个人交纳8%;2. 医疗保险单位交纳 9%,个人交纳2%(加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个人承担);3. 失业保险单位交纳 1.5%,个人交纳0.5%;4. 生育保险单位交纳 1%,个人不交;5. 工伤保险单位交纳 1%,个人不交。

苏州市社保比例

4,关于苏州的社保

我们交的社保是专款专用的;你说的多少年返还时商业投资保险。 既然是养老保险,当然是用老用的,即只有退休后才能开始领取,返还金额与你到退休时所交的总金额有关的。且此保险省与省之前不能通用。
1.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险每个月都要交费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公司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这个比例是国家规定的2.养老保险就是等退休时候发的退休金有养老保险的才有退休金没有养老保险的没有
你公司应该给你办理了正常劳动手续和社保关系劳动手续是指,劳动合同(已在劳动部门鉴证),《就业登记证》上有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录用记录,有劳动部门的录用章,在你离开公司后,应该还有退工记录社保关系:正常交纳社保,规定是5金,但也有可能是3金,有《养老金手册》在你离开公司后,《就业登记证》和《养老金手册》都应交还给你,你在进行正常失业登记手续后,将这2本证交给下家公司《养老金手册》,即你的个人社保,原则上讲一个人只能有一本,你之前交的钱,就在你的个人社保帐号上,不管你换什么单位,钱总归是你的如果你到园区工作,需要将新区的社保转入园区社保,但是这个手续也不需要你自己做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拨12333,苏州社会和劳动保障局的咨询电话

5,苏州社会保险条理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通告 各缴费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关于学习贯彻人社部“12.25”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苏人社(L)[2009]142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参保人员跨省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苏州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办理外地农民工退保手续。 二、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流动就业到江苏省外的,参保人员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居民身份证》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出具《苏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手续。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直接申领;超支的,由个人补足差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 四、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从外省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江苏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入、转出)在江苏省实施意见出台前暂缓办理,新就业地可先办理参保手续,待政策明确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办。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31日
不可以的, 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规定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各地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禁止退保。

6,苏州社保 医保

不可以报销。除非你能住院治疗否则不能社保结算。
蛮多的,请耐心看完。 苏州市社保关系转移 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 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含五市七区)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不在我市继续就业; 4.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报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3.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 4.填写完备并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打印《申领清单》,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领金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3.社保经办机构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职工通过单位领取,或凭《申领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申领金额。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 2.职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以后继续在我市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办理对象 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后,在《转移单》上盖章确认。 从开通“网上申报人员增减业务”的单位转出的职工,其《转移单》由转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盖章、经本人签字后即可生效,不必再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述转移手续。 2.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将《转移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参保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前,须先由转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3.参保人员应仔细阅读《转移单》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失业或灵活就业,且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本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 一、办理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各统筹地区间流动,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参保人员。 目前,本市共包含以下9个统筹地区:市区统筹范围(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异地转移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出。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和社保关系异地转出手续。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申领;超支的,由个人补足差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生成“转移单号”,打印“转移清单”并盖章确认。 3.参保人员按规定在转入地参加社会保险后,持上述“转移清单”,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转入申请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及接续手续。 三、注意事项 1.从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有关参保缴费数据一律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异地业务交互平台”传递,转移数据为社会保险各险种历年实际缴费记录,不包括视同缴费记录。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应同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应转基金由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季结算。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4.办妥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社保关系从苏州转往外地 一、办理对象 从苏州市(含所辖各市、区)流动至外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②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 ①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江苏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转基金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季结算。 ②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为了便于衔接,可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 3.参保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历年缴费基数、月数在转移表上单列;其中跨省转移的,还须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记录不作转移。 4.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苏州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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