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项所指的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

  第六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参与评标的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六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展计划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 招标文件;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 中标结果。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七十条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经省人民*府授权,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和省出资、融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会同发展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府裁决。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有权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招标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聘请律师就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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