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hui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开标地点。

  第五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员公证或律师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等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选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证评审的;

  (四)最近三年内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的规定情形。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行使职权时,遇有干预或说情事项,应作记录,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府建立全省统一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不再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具有优秀的学术素质并在其专业上有专家的声誉;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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