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投标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改正任何明显的文字和数字计算上的错误。
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属于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但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某些细微偏差直接进行调整,经投标人确认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一)所有投标均为非实质性响应标;
(二)所有投标人不合格;
(三)明显缺乏竞争;
(四)假冒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及以行hui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其他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的,应作为有效投标,否则视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属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记载的完成招标项目的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质量保函;
(七)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的要求;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其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价格和非价格因素进行仔细评审,并以折算为货币或打分的方式予以量化。
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书面的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合同之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不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国家出资项目的评标报告应同时报送发展计划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评标报告有违反本规定或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应该在收到评标报告七日之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人意见不一致的,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仲裁。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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