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定力的定义是什么

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公定力的定义是什么

2,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理论上分为三种,即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不可随意更改,旨在保护行政性相对人及相关人的信赖利益和政府的自身形象。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假定有效,一切个人与组织都要尊重。 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行政性对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便引发行政强制。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问题

3,什么具有公定力

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不可随意变更、撤销。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有关人员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执行力,是指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2、公定力的表现:(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什么具有公定力

4,关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使行政

如果当事人认为它明显的违法或者不合理,应该在生效前提起行政复议。如果生效后确实明显的违法或者不合理,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即具有的,不需要行政行为生效,也不考虑行政行为有效与否,而确定力是在行政行为生效之后才具有的。

5,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自始无效外,即获得有效性推定,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之前,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其给予承认、尊重和服从并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其无视、否定或抵抗的效力
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即具有的,不需要行政行为生效,也不考虑行政行为有效与否,而确定力是在行政行为生效之后才具有的。

6,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说来,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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