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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东莞遇到黑房产中介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商局和消协啊
当地仲裁委员会.

在东莞遇到黑房产中介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2,如何举报东莞厚街三屯黑中介

东莞市中介协会电话举报,
那个已经是传销了吧。。。七八个人啊。。

如何举报东莞厚街三屯黑中介

3,我知道东莞桑园有一个中介是骗人的我该怎么投诉他呢

去当地的正规、合法的人才中心,那里都有举报电话, 可以打电话去去投诉,如果你不怕事,而且手上有他们开的收据,可以要求劳动监督的人和你一起去索赔,并指证他们。

我知道东莞桑园有一个中介是骗人的我该怎么投诉他呢

4,房屋中介怎么投诉

你想投诉他们什么?你是房东,委托中介帮你出租房子,50天没租出去是吗?那说明:一 他们没有客户,二 你的租价高于同小区同户型的租价,或者房屋的状况不尽人意。这个是没法投诉的,只能证明他们没尽力推广而已。建议多找几家中介公司,总会有客户的,你自己也可以上网发帖子。有人想看房时让他们找中介拿钥匙自己看。
首先,你应该保留好证据,比如通话录音等;其次,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在本地房管局都有备案,可到房管局投诉;最后,工商局也是可以投诉的。
怎么还要付中介费,房租成功了才付,有的地方租房者付中介,没听说过先付的。

5,如何投诉房地产中介公司

竟然去协会投诉,协会都是吃干饭的,只会和稀泥,也没有执法权,建议:一是向工商局投诉,同时也可以象建委投诉。
搜集先关的证据,比如合同之类的,录音!以及纠纷时候的照片。然后去律师事务所找律师,你这个是民事纠纷,律师会很愿意受理的,民事纠纷律师费比较高。
投诉到他们的总部,或者到消费者权益那投诉,就很严重的。。能告诉我什么情况吗? 我之前也投诉过中介
房管局有一个专门管理代理公司的部门,叫中介所。你上那里投诉。应该有这个部门的,广州都有……北京没理由没有吧……
北京建委直接管理中介行业

6,投诉房产中介应该向什么部门投诉

投诉方向:行政部门:住建委、工商局、物价局、金融办、公安局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12315住建委主要负责的内容:违规操作、违法操作(首付贷、虚假房源等)工商局主要负责的内容:违法经营、无证经营物价局主要负责的内容:乱收费金融办主要负责的内容:首付贷公安局主要负责的内容:商业诈骗消费者协会主要负责的内容:合同纠纷、合同陷阱一般投诉可以向多个部门投诉、注意在交易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视频、录音、复印件)。在寻找中介前了解其相应的背景资质、避免上当(工商局登记信息、住建委备案信息)。参考法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各个地方的实施细则、2016年03月15日住建部:今年将对房地产中介行业开展专项整顿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2、依据的法律法规:(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应该怎样投诉房产中介

投诉房产中介的渠道如下:1、去当地工商局投诉,或者拨打12315,找消协投诉。2、找房产局或者逐渐为投诉。3、如果是大的连锁中介,可以找他们的总部投诉。房产交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二手房交易服务。   二、谨慎防范交易资金、财物安全,不要把交易资金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管,也不要把房屋权属证书原件等重要证件交由其代管,确需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管交易资金的,应通过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的房屋交易结算专用账户进行。   三、谨慎选择所购房源,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四、谨慎签订合同,防范价格欺诈。经纪服务应该明码标价,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对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与经纪机构签订“打包收取”等协议,防范欺诈。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2、依据的法律法规:(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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