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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登记是什么

生育登记是通常所说的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登记。生育登记提倡在怀孕期间进行办理,对于已经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未及时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自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各地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而改为生育登记(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因此该证明是可以视为准生证的。若当地明确实行生育登记而取消准生证办理的情况,公民在生育孩子之前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登记证明就可以正常生育并使用其用于办理相关证件,出生证明,上户的情况,若当地还有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情况就需要到计生部门咨询明确是否可以使用该证明生育。在现阶段如果是不办理生育登记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办理再报销生育保险的这个事情上面可能会比较麻烦一点,生育服务登记也是有已婚育妇的常驻地进行发放的,要有他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有效证明。如果说他的常驻地不明确,或者有着很多常驻地的,则由他的户籍地发放。

生育登记是什么

2,生育登记是什么

生育登记是通常所说的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登记。生育登记提倡在怀孕期间进行办理,对于已经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未及时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自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各地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而改为生育登记(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因此该证明是可以视为准生证的。若当地明确实行生育登记而取消准生证办理的情况,公民在生育孩子之前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登记证明就可以正常生育并使用其用于办理相关证件,出生证明,上户的情况,若当地还有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情况就需要到计生部门咨询明确是否可以使用该证明生育。在现阶段如果是不办理生育登记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办理再报销生育保险的这个事情上面可能会比较麻烦一点,生育服务登记也是有已婚育妇的常驻地进行发放的,要有他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有效证明。如果说他的常驻地不明确,或者有着很多常驻地的,则由他的户籍地发放。

生育登记是什么

3,生育登记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育登记,是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国家颁布新的制度,其性质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是相似的,同样是登记公民结婚生育等资料。一、生育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一)登记对象。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二)登记内容。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二、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一)登记机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域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二)登记方式。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法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二、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 (一)登记对象。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二)登记内容。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 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三、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 (一)登记机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域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登记方式。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是什么

4,生育登记是什么

有些准父母可能会对生育登记和准生证之间的关系产生疑问,不确定生育登记是不是就是准生证。而自从国家实行二孩政策之后,各地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而改为生育登记,所以生育登记其实就是准生证。 自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各地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而改为生育登记(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因此该证明是可以视为准生证的。若当地明确实行生育登记而取消准生证办理的情况,公民在生育孩子之前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登记证明就可以正常生育并使用其用于办理相关证件,出生证明,上户的情况,若当地还有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情况就需要到计生部门咨询明确是否可以使用该证明生育。领取《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首先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然后分别报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审查。所需材料: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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