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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是两年。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是两年。

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2,诉讼有效期几年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如下1环境污染的为3年2给付租金内容的为1年3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的为3年4国际专利侵权4年
刑事诉讼没有有效期的概念,而是称为追诉时效。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诉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诉讼有效期几年

3,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时效期限用法律术语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5)《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4,打官司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看是什么情况: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其中:环境污染是3年(2)中造成损害是2年 据《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时效期间可分为一年、两年、三年。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讼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适用一般两年诉讼时效,若其中间没有追讨的话,两年前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是借据,则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之日视为权利被侵害,则应该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如果是欠条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回答,则从出具之日或是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之日视为权利被侵害,计算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如未约定还款期限

6,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5、136、137、138、139、140、141条
诉讼时效分多钟,具体可参阅《民法通则》的如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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