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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解释扩张解释

我觉得不一样,因为扩大是指在这基础上进行衍生,而扩张而是向同类型去扩展
应该是不同的。扩大只是单一方面。扩张就是全面的吧。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

2,股本扩张是什么意思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 股本?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比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标。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为股本,股本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标。为了直观地反映这一指标,在会计核算上股份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不一致,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溢价发行;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折价发行;等于股本总额的,为面值发行。我国不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知道了什么叫股本,就容易明白 股本扩张,即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额的增加。

股本扩张是什么意思

3,如何区别刑法中扩张解释和类推适用

扩大解释是相对于条文的字面含义而言,其真实的含义应该大一点。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解释其中的“汽车”包括大型的拖拉机,就有所扩大,但仍是汽车可以包含的范围。类推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除行为之外的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事项,作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而推论适用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新刑法已经废除了类推制度.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第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第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第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第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
类推比较注重事件的原型,它是通过一件事和另外一件与其相似的事进行比较;但扩大的意思比较抽象,就是将一件事引申出来扩大到另外一件事上。相比较而言,前者比后者严谨一些

如何区别刑法中扩张解释和类推适用

4,如何理解刑法扩张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张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扩张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张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张解释,也有可能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针对这种情况,有的论者从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和形式侧面出发,提出在进行扩张解释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意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处罚必要性越高,作出扩张解释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第二,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种解释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
不好意思,写不了那么多,个人理解是罪刑法定中包括禁止不利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是扩大解释不同于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并没有超出行为人可预见的可能,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即保证行为人能事先知道其行为性质与后果,即而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是超出其认识可能的,所以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所以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是要可以采用扩大解释而不能采用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是不同层次上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基本原则范畴,反映的是基于一定社会价值观所产生的要求,是对刑法实质意义和功能的定位,是构建刑法的基础。 刑法司法解释属于应用规则范畴,是对刑法运作过程中具体适用问题的阐明,是对刑法构建的解说,它影响着实践操作和应用结果。罪刑法定和刑法司法解释以刑法条文为形式联结点,因此,二者是否发生关系,有无必要研究二者的关系与刑法典的规定有密切联系。当某一部刑法典明文规定或者实际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时,就产生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性和刑法司法解释的独立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刑法典没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对刑法司法解释就不存在制约关系,研究工作即会因缺乏实践基础而无价值。所以,二者的关系的实质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则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中。当然,对于刑法的解释也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的扩张解释,并不是无限制的扩张,而是在刑法的立法、修订或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刑法条文的本意,在法律条文所可能涵盖的范围内对个别词句进行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为了更好地诠释和理解刑法,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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