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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中的显著性到底是什么意思谢谢我怎么也搞不清

商标法中第11条三项所指的内容即为显著性的解释给你举个例子吧,在汽车等商品上用文字“小汽车”做商标即为通用名称,在服装用“纯棉”做商标即为原来特点,另外一些文字或图形内容都与商品相关的为其他缺乏显著性的还有一种缺乏显著性是使用广告语啊,标志性用语言等,比如牙好胃口就好等等,这样的就是说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另外就是图形或者文字过于复杂的也判定为缺乏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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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商标显著性说能解释下不要百科上的

所谓商标显著性,就是这个商标能将它所标识的商品与同类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特性。显著性强,即人们看到这个商标即刻就可判断出该商品是何类商品、在该类商品中的定位等等。例如“耐克”和它的商标图案,我们看到这个商标就知道其标识的商品是中高价位的运动服饰。而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则显示不出它所标识的商品的特性。比如假如你想要用“1036”这样无意义且无特殊图案的普通阿拉伯数字来注册某商品的商标,则商标局会就该商标的显著性斟酌是否可以给你注册。像Chanel的“No.5”这样的商标则是因为长期的使用和大众的接受度成为显著性极强的商标。而假如你想用“香口胶”这个名称来注册口香糖商标的话,则因为“香口胶”本身是口香糖的另一个通用名称,因而“香口胶”这个商标根本不具备显著性,所以商标局是不会给你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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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显著性怎么去判断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方法: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组成。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般不包括通用名称、图形、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不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显著性法理上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使用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原有的区分和识别作用,使用显著性是指原本不能区分、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第二含义使其产生的区分和识别作用。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是看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还是纯描述的:1、臆造的是指凭空想象出的商标标识,因此具有固有显著性,如:“海尔”;2、任意的是指将其具有原含义的标识用于新的领域,因此具有固有显著性,如:“苹果”手机;3、暗示性的是指将产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作为商标用在其上,通常具有固有显著性,如:“飘柔”洗发液;4、纯描述的是指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直接描述,一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如:“大米”酒。使用显著性是指原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标识,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了第二层含义,从而具有了显著性。如:六个核桃,虽然“六个核桃”是商品的主要原料,但该商品销售区域至少涉及全国十多个省份,且被河北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经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可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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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的显著性含义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显著性的划分: (1)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2)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 (3)如果商标由不具备显著性的符号构成则不成其为商标,只是符号。 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这一原则不言而喻。”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该标志就具备显著性,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审视标志的细部,他或她拥有合理的相关知识并具备合理的谨慎程度,而且其注意程度将随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标制度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市场,商标使用的背景决定一切。 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一标志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显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就学术研究而言,“显著性商标之构成,既不易由正面予以明确界定,则由反面加以剖析,将更有助于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要件之认定。”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久的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丧失显著性。这就涉及到获得显著性问题。 在实践中,常常会产生这样的误解。认为竞争者没有使用的词汇往往具有显著性.而竞争企业频频使用的词则不可能具有显著性。但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首先,竞争者并未使用某一词汇的事实并不影响该词汇的描述或显著属性。例如,有一种血压计,可以像手表一样戴在手腕上。欧洲Matsushita公司在申请将“血压表(BLOOD PRESSURE WATCH)”注册为血压计商标时指出,没有任何一家竞争企业使用“血压表”商标,因而这个词语具备显著性。但协调局审查员和上诉委员会最终驳回了该申请。竞争企业并未使用某一词汇的事实只与判断该词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相关。但对于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则不产生任何影响。其次,竞争企业也在使用某个词的事实并不足以推翻其 著性。有人曾经指出“mail”在许多报纸的名称中司空见惯,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该词语不具备独特性,因此“THE MAIL”商标就不足以将其所有人的报纸与其他报纸区别开来。但这论断最终还是被驳回,理由是独特性本身并不是显著性的先决条件。 总之,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应该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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