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高空抛物改为行为罪,今后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就会认为有罪,而不一定非要造成危害才追究责任。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早有两点建议,这让我们想起发生在重庆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一是,不仅应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另一方面,把高空抛物作为行为罪而不是结果罪,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就立即追究责任。
1、高空抛物怎么惩治?
前两天,家住重庆市渝北花朝小区底楼的何女士在窗台下收拾杂物时,突然感到自己的衣服被什么东西重重砸了一下,回头一看,惊出一身冷汗,一把明晃晃的菜刀擦着她的肩膀坠落到地面。入住3年多来,经常有楼上住户将一些杂物扔出来,最恐怖的就是这“天降菜刀”,而且还不是第一次,(5月9日重庆广电)“天降菜刀”,这确实够吓人的。
这让我们想起发生在重庆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2000年5月11日,一个从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把郝跃头部砸伤;而法院在一片争议声中判决楼上22家住户各赔偿郝跃8100余元,共17万多,不过这一次和“天降烟灰缸”不同,侥幸没有砸到人。大家都感到庆幸,觉得原来是虚惊一场,似乎也就到此为止了,我倒觉得,对于“天降菜刀”,尽管没有砸到人,似乎也不能画上句号。
因为没有砸到人固然是好事,但对于让菜刀随便“飞”落楼下的责任人,难道不需要进行教育,甚至处罚?一是,他们难道没有预估到菜刀落到楼下可能产生的巨大危险?明知有危险却这么做,难道不需要一定的惩罚?二是,如果连起码的教育都没有,谁能保证他们今后不再乱放菜刀?如果他们就是我行我素,下一次真的发生伤人事故,岂不是危害社会?但现在如果就要处罚“天降菜刀”的责任人,也似乎没有法律依据,
无论是依据《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都是在高空抛物发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后才追究责任,没有产生后果是不会追究责任的。由此想到一个问题,治理“高空抛物”这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炸弹”,不仅需要事后的追究和惩罚,更需要事前的预防和预警,其中需要做的一点,就是不一定等高考抛物产生严重后果后才追究责任,而是只要高空抛物发生,哪怕没有产生破坏性的后果,也应该进行处罚,以警示公众不敢进行如此危险的动作,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早有两点建议:一是,不仅应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另一方面,把高空抛物作为行为罪而不是结果罪,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就立即追究责任,行为罪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行为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
结果罪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果把高空抛物改为行为罪,今后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就会认为有罪,而不一定非要造成危害才追究责任,这有点像公交车超载。过去我们理解,公交车超载,只有发生事故才会被惩处,似乎是一种结果罪,现在刑法修正案9决定了“超载入刑”:就是说,哪怕没有发生事故,只要超载了,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应该看到,对于高空抛物需要从严治理,只要是可以直接坠落的东西都不能“抛下”,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一个从天而落的苹果也让被砸的小女孩昏迷不醒;高楼上丢下的烟盒也会让路人流血不止。根据计算,一枚30g重的鸡蛋从高处落下足以砸死人!当然,我们说把高空抛物界定为行为罪,并不是说只要一“抛”就犯罪,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2、莒县交警启用无人机“空中执勤”,高空抓拍违章,你怎么看?
交警使用无人机是依靠于无人机技术的大力发展之下而进行的,国内最早由深圳提出,过大的交通压力严重阻碍交警部门执法,于是无人机中队出现了,高机动行,便捷等等是传统交通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据深圳之后武汉等地也使用无人机对违规驾车进行拍照。大部分车主其实都是遵章行驶的,但也有不少部分违章行驶,给其他车主或者交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包括占用紧急车道,我就曾经见过发生事故时救护车和交警被私家车占用应急车道导致过去不而致使发生事故的车主延误救援时间导致身亡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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