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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共同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即共同地域管辖。
地域

2,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和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 (1)以法律规定和*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起诉或应诉。

3,地域管辖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管区内,各该人民*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4,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类型

在起诉的时候,案件根据地域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就叫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来受理。那么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类型有哪些呢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类型:(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除法律特别列举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一般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原告应被告原则基础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循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二,基于上述情况,当然也就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其三,适应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域性特点。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两种结果:一是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二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我们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辖的两种形式: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物的物权。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起诉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所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三)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其一,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因而导致几个*都有管辖权;其二,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导致的共同管辖。出现共同管辖局面时,各管辖*在法律上都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尽管有两个以上的*都有管辖权,但是实际只能由一个*来行使这种管辖权,行使管辖权的*须属于这些有管辖权*中的*。最终确定由哪个*管辖本案,只能根据原告当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两个以上的有管辖*同时起诉的,则依客观标准确定管辖*,即由最先收到起诉的*管辖。

5,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管辖是普通人民*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如海事*、军事*、铁路运输*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同级*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有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2、便于*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的负担过重。

6,案件管辖的名词解释

)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解决人民*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除了要解决各人民*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类审判管辖外,还包括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将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侦查权交给*机关和检察院。但是,对这些刑事案件的审判权还是在人民*。*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完毕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刑事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进行审判。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有一定的选择权。因此,在其地区管辖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类外,还包括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这两类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这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赖的人民*进行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但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都不具有选择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特点所决定的。 (二)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根据管辖的确定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人民*中的哪一个*行使管辖权。因此,在法定管辖中,依据*对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的管辖*。在裁定管辖中,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从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的关系来看,法定管辖是针对诉讼管辖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辖则是针对特殊政策情形而规定的。设定裁定管辖,或者是为了落实法定管辖的规定,或者是为了对法定管辖进行个别调整。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 (2)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人民*在确定案件纠纷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辖区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对共同管辖的诉讼,法律要求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即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是选择管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表现。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管辖权的人民*范围内自由选择。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已由法律作了决定,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审判。 (2)合并管辖。亦即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因为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基于牵连关系而对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如果人民*对另一诉讼案件原本就有管辖权的,则不发生合并管辖问题。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及上下级人民*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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