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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介绍:办公机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局、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水利局、郑州市林业局、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郑州市应急管理局、郑州市审计局、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体育局、郑州市统计局、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信访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郑州市文物局、郑州市园林局、郑州市金融工作局、郑州市物流口岸局、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郑州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事业结构: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郑州市接待办公室、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市供销合作社、郑州市市场发展中心、郑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郑州市社保中心 派出机构: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黄河生态区管委会、自贸区郑州片区管委会

郑州市人民政府

2,新郑市人民政府官网

新郑市人民政府官网:www.xinzheng.gov.cn。新郑市人民政府简介:新郑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新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新郑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新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新郑市人民政府职能:(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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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删除第十四条中的“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四)《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销毁”;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处理”。  (五)《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1号)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滞纳金及”。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加收滞纳金”。  (六)《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  (七)《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八)《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并可依法强制清除”。  (九)《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删除第九条中的“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十二)《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无法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拆除”。  (十三)《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十四)《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删除第十六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十五)《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3号)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将第二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已经落实”  (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  (三)《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将第七条第(二)项3修改为“征收土地、房屋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情况”三、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郑州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二)《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一、《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3号)  1.将第六条中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2.删除第二十四条。二、《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民族事务部门”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商业、卫生、农牧、物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删除第三十一条。三、《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1.将第七条中的“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2.将第八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将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删除第三十一条。四、《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  将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五、《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六、《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  1.将第五条中的“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2.将第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  2.将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八、《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审计、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审计、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九、《郑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计划、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土地、财政、消防、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财政、税收、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2.将第九条中的“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  3.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公安、卫生、工商、消防、税务等部门”修改为“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十、《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计划生育、建设、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十一、《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农业行政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水行政、林业、商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修改为“水利、林业、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4.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百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实施:  (一)郑州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医师执业注册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二)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城市道路、桥梁、城区河道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河道或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其他市政设施审批,城市排水、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废水许可证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审批,科研、教学及特殊情况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审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三)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四)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但,涉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除外;  (五)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六)郑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指标内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定事项、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范围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七)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砍伐城市树木、移植树木、修剪园林绿化植物审批(一次性砍伐树木10株以上、砍伐泡桐梧桐杨树等速生树种胸径70厘米以上及其他树种胸径50厘米以上、砍伐50年以上树龄、移植古树名木的除外),临时占用、拆除绿地及花坛、花带、草坪审批(一次性占用拆除绿地200平方米以上除外),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八)郑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九)郑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授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授予审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郑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一)郑州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二)新郑市、中牟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二孩生育证核发,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三)新郑市、中牟县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清真牌证的核准,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四)新郑市、中牟县机动车修配行业管理机构可以将洗车业审批事项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五)郑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审验,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六)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第三条 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处罚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实施:  (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二)郑州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三)郑州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四)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供水、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五)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六)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七)郑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水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八)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九)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大气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港区依法成立的组织实施;  (十)郑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一)郑州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畜牧兽医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二)郑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酒类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三)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四)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违反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五)新郑市、中牟县机动车修配行业管理机构可以将违反洗车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与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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