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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灾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的特点吗

没有。除了社会保险之外,其它任何保险均为商业行为,不可能具备社会保障性
保险一般有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等特点,可以看出巨灾保险具有保障性特点
再保险,日本的阪神地震就是可以参考的例子。用其他国家的钱帮助自己的国民。

巨灾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的特点吗

2,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分散或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巨灾保险制度

3,什么是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

就是保险公司再去买保险,因为巨灾保险额度一般都很大,保险公司也为了分散风险所以再向别的再保险公司买保险!
国际上所谓的“巨灾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了大量同质风险,一旦有自然灾害发生就有可能面临集中赔付的局面,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资金和信用风险。巨灾保险在国外一般是通过再保险或分保来转移分散风险。国内投保率很低,保险公司不会面临这种情况。我们所称“巨灾保险”更多的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发生时未投保的灾民的安置补偿问题,跟实际意义上的“巨灾保险”没关系。

什么是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

4,中国人保承保巨灾保险

如何有效地利用保险手段减轻特大地震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冲击?6月28日,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16中国风险管理峰会上,各界人士交换了意见。赔付水平低,怎么办?根据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国大陆地区全部位于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区域;58%的国土面积位于七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45%的县级市、62%的地级市、70%的百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25个省会城市。但与地震多发的国情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地震险”的发展却比较滞后。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邹文卫,就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表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灾害性最为严重的地震,经济损失和救灾难度之大为历史罕见。但是直接经济损失8523.09亿元中,保险赔款金额169.56亿,仅占0.2%,这个水平太低了!”数据显示,过去20年全球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超过30%。2012年10月,美国桑迪巨灾中保险的赔付,达到了经济总损失的50%以上。亚洲地区的保险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但总体上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的比重也达到了13%左右。日本“3·11”大地震保险赔付,占到经济损失的16.7%。在我国,发挥保险在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灾害中的风险补偿和管理作用,任重道远。运行风险大,谁来担?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以地震保险为抓手,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先后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其中,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展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四川省绵阳、乐山、宜宾和甘孜四市开展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云南地震保险自2015年8月起保以来,完成两次赔付合计3553.8万元,较好地起到了风险缓冲垫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今年5月12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对于地震风险,《方案》初步结合城乡的建筑结构差别,农村住宅基本保额是2万元,城镇保额5万元,在此基础上可由商业保险作补充,初期保额不超过100万元,保险费率体现建筑结构的差异化。“根据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地震标准,1到2级地震造成的灾害不予赔偿,3级地震按50%确定损失,在4级及以上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刘峰表示,在地震巨灾运行模式方面,《方案》秉承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整个顶层设计有5层风险分散机制: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专项准备金、财政等资金支持。”他解释说,对保险公司而言,巨灾保险是公共产品,需要政府给予财税支持,并引导各部门资源整合。为整合行业承保能力,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中国人保财险财产保险部总经理贺晨表示,今年7月共保体在国内承保的“地震险第一单”将面市。“我们会根据地震局提供的风险数据,一省一定价,同一省份不同的区域也有费率差异。初步测算,如果能实现3%的覆盖率,那么就有1.7亿元的保费规模,承担风险保障将达到4500亿元。”中国地震局震防司司长孙福梁认为,由于大地震发生频率较低,公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仅凭保险公司很难获得一定的承保覆盖面并单独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基金、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有待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什么是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怎样的

您好! 巨灾保险 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险种,通过巨灾保险可以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巨灾都是免赔的,只有极少的保险保障巨灾。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国际上所谓的“巨灾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了大量同质风险,一旦有自然灾害发生就有可能面临集中赔付的局面,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资金和信用风险。巨灾保险在国外一般是通过再保险或分保来转移分散风险。国内投保率很低,保险公司不会面临这种情况。我们所称“巨灾保险”更多的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发生时未投保的灾民的安置补偿问题,跟实际意义上的“巨灾保险”没关系。

6,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办理巨灾保险

因为赔率高呀,巨灾险是一旦发生风险就是100%的赔,比较车险,捷达车在当地有5万辆,一年出险100辆,保费收入与赔偿比例来看,保险公司还是能承担的,但是巨灾只有一个,或几个,就算保费再高,也不会高过保额的,一个稳赔的情况,所以没有公司愿意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商还是在第一位的。风险太高就是不会保的。
保险公司是企业,他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赔钱的买卖当然不愿意做了。
个人认为,第二个更符合我的想法。证券化是一定要的。不然资金筹集非常有限阿,而且保险资金证券化以及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本来就已经开始发展了。财政支持和强制也都可以保证投保率和理赔。这么看来也算是比较完整的方法了~

7,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

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 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 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 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核心是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中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

8,为何说地震巨灾保险需要国家的支持

据报道,近日有不法分子以“地震局救援中心”为名发布短信,让大家将赈灾善款捐至某银行账户,专家表示目前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所以不法分子才会有机可乘,制度的完善有待推进需要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报道称巨灾保险制度对于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地震带来的巨大冲击造成的损失,不只是人员伤亡方面,还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但是地震巨灾保险的赔付比例依然较低,赔付比例低主要是因为投保率较低,比如许多企业的财产险里也没有包含巨灾保险,缺乏自然灾害保险意识,“巨灾”不仅仅只是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也经常发生。相关人士表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来实现巨灾保险制度很难成功,巨灾保险制度运行较有成效的国家,大多数都有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因此国家要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来支持,才能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希望巨灾保险制度早日完善起来!
因为那是不可抗拒的,只能保财产

9,为了建立有效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的机制是什么

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
所谓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 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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