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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由事故部门负责落实。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工伤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资料、情况和拒绝执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因无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考核安全、设备管理部门。5、未经培训上岗(特种工)属违章作业范畴,按“三违”原因考核责任者;如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考核6、凡发生重复事故,将加重处罚。7、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安全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部门,考核事故部门负责人。8、对事故责任者和管理者的处罚,经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由安质环保部执行考核。9、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轻微伤的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10、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确认意见。工伤医疗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1、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2、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3、职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1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15、工伤职工致残鉴定和伤残抚恤金、补助金和工伤保险等待遇问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16、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臵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由事故部门书面报告,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其购臵、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 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确因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灵睿文档灵睿文档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伤认定及上报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2,关于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响亮的帅B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式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二、总则  1、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2、工伤事故的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由事故部门负责落实。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工伤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资料、情况和拒绝执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因无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考核安全、设备管理部门。5、未经培训上岗(特种工)属违章作业范畴,按“三违”原因考核责任者;如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考核6、凡发生重复事故,将加重处罚。7、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安全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部门,考核事故部门负责人。8、对事故责任者和管理者的处罚,经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由安质环保部执行考核。9、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轻微伤的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10、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确认意见。工伤医疗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1、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2、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3、职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1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15、工伤职工致残鉴定和伤残抚恤金、补助金和工伤保险等待遇问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16、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臵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由事故部门书面报告,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其购臵、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赛为安全,企业安全管理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4、事故报告规定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确因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灵睿文档灵睿文档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6、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2)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4)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工伤认定及上报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关于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3,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适应范围  适应于股份公司所属单位。  3、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是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根据安全委员会的指示意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 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  3.3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设备处负责;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办公室负责;产品质量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技术中心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保卫处负现;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4、安全事故分类  4.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2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4.3 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4.3.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2 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2/3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4.3.3 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4.4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4.5 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4.6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7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8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5、事故性质的划分  5.1 重大事故  5.1.1 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5.1.2 生产装置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  5.1.3 造成一个配电室供电区域全部停电的事故。  5.1.4 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  5.2 一般事故  5.2.1 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5.2.2 生产装置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  5.2.3 造成局部停电影响一个生产单位的事故。  5.2.4 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00元以内的事故。  5.3 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  5.4 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6、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6.1 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6.2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办公室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安全办将材料整理后报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  6.3 报告时间  6.3.1 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办,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安全办,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7、工伤待遇  7.1 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30日以内由分管安全委员会的公司领导签批,超过30日的报请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安全办、职工医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1.1 原则上职工发生工伤,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假10天至1个月;重伤休假1至3个月。  7.1.2 工伤假期间发放技能工资。不发奖金。  8、安全事故的处罚  8.1 工伤事故的处罚。  8.1.1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单位扣2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200元。  8.1.2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在单位扣3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500元。  8.1.3 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8.1.4 发生事故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写出事故报告,每次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9、其它事故的处理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办公室存档。  10、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2)重大质量事故; ①违规购销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③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④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3)一般质量事故; ①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异;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负责人在2小时内上报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②质量负责人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5日内向县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汇报; ③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质量负责人,由质量负责人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5)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6) 质量负责人在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管理制度

4,冶金工业部钢铁企业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冶金工业部2002年2月10日,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2]33号文批复,更名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2004年7月6日,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4]98号文批复隶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钢铁企业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由企业制度安全应急预案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使设备遭受损坏,造成停产或减产,而且往往招致人身事故,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为切实加强黑色冶金矿山企业的设备事故管理,必须通过对设备状态的监测和诊断,及早了解设备故障症兆,实行预防维修,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事故停车台时,提高设备可开动率,以期实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效能最高的目标。第一条 对设备事故要实行全面管理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生产与设备的关系,把防止事故作为日常生产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生产操作和设备维修人员努力提高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水平,认真执行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规程,开展设备安全无事故运转的竞赛活动。加强对设备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对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定期分析设备事故动态,总结经验教训。根据设备的特点,开展操作工人的日常点检和维修工的定期专业检查、动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巡回检查、季度普查,和运用仪器对设备状态进行监测,全体职工都要参加对设备的综合治理。并防止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设备事故。各企业都要管理事故的全过程,坚决纠正那种把设备事故管理局限于设备管理部门,局限于事后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的片面做法。第二条 职工对设备安全的权力和义务(一)遵守劳动纪律,学习、执行并监督执行设备的三项基本规程和有关制度;(二)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预防事故的合理化建议;(三)有责任劝阻或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不合理使用设备;(四)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设备的错误作法,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五)企业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遇到违章作业,威胁设备安全时,有权命令立即停止运转,并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得妥善处理。第三条 设备事故定义务与范围(一)凡生产和辅助生产设备、工业建筑物(包括机械、动力、运输设备,冶金炉窑,动力及矿浆传输管线,工业性厂房和构筑物,铁路线路、电务设备、永久性井筒、巷道等)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坏,致使生产或动力供应中断,或使自身留下隐患者,皆构成设备事故。(二)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1·生产故事,如钻机夹钻具、掘进坑道冒顶、浮选机跑矿、冶金炉窑结块、设备沉陷等,未造成设备损坏时;2·质量事故。如:网路电压降超限、供风压力过低;3·铁路、公路行车事故未造成设备损坏时;4·生产消耗备件如钻具、铲齿、铲刀、衬板、闸瓦、筛网、炉篦子,运输胶带等损坏;5·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6·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在试车期间发生的事故。第四条 设备事故分类(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1·修复费用在30000元以上,或造成原值在30000元以上的设备或设备零部件报废者(但设备要害部位承受负荷较大的、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零件。应事先确定其效用时间。在正常磨损的情况下。由于疲劳而损坏时,直接损失价值,应折算成净值,而不按新零件的出库价格);2·关键生产系统(如:矿井提升、破碎、磨矿、烧结等系统)发生设备事故,造成系统停运48小时以上者;3·部管单机设备发生事故,在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以前,影响生产在72小时以上者;4·动力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动力供应中断,影响计划产值100000元以上者;5·设备发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灾、水灾、爆炸、工业建筑物塌或使人身中毒、重伤、死亡者;6·按直接损失费、停运时间、影响产值衡量,虽不属于重大设备事故,但情节恶劣者。(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1·修复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2·设备发生事故后,使关健生产系统停运8小时以上,或单机生产设备影响生产12小时以上者;3·动力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动力供应中断,影响计划产值10000元以上者。(三)设备发生事故后虽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操作人员不能立即自行排除,必须由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属于零星设备事故,零星设备事故由企业自行统计和考核。第五条 设备事故的管理和分工职责(一)设备事故管理首先是企业经理(局长)、厂矿长的责任,在主管设备的副经理、副厂矿长(或设备助理)的领导下,由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矿长,要重视设备安全,负责监督检查设备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生产部门研究采取防止设备事故的措施。(二)各级分管设备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其区域或专业内的设备事故管理。公司(局)、厂矿的设备管理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事故的综合统计报表工作。(三)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无法立即排除时,应立即报告工段(车间)领导和车间设备组。由段长或车间设备主任组织检查损坏情况、原因,确定修复方案,迅速组织抢修,如本车间无力修复时应立即上报。由厂矿主管设备部门会同设备所在车间的设备主任,组织分析和修复,如属重大设备事故,应由主管设备的厂矿长召开事故分析会,并组织修复。对于恶性设备事故,必须由公司(局)主管设备或生产领导主持会议,进行分析处理。(四)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事故的记录统计工作,对设备事故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并拟定预防措施,并将设备事故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第六条 设备事故分析(一)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对设备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分析,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防范措施不放过,其目的在于吸取事故教训,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二)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领导或生产部门调度指挥失当;2·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包括超负荷使用);3·操作人员维护不周(不按规程进行检查、紧固、润滑、调整、清扫);4·检查、修理不及时,或修理质量差;5·备件质量差,或因缺货而未及时更换;6·润滑不良,油脂代用不当;7·设备原设计或制造问题;8·自然灾害或企业自身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一次设备事故可能由多种原因所造成。分析时,应分清主次。(三)分析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第七条 设备事故的记录统计(一)做好事故统计的关键在于车间,而机台的原始记录是统计的基础。重大和一般事故记录均应包括下列内容:设备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事故地点、故障部位和损坏情况,发生和修复日期,停止运转时间和影响生产时间,原因及责任者,修复情况及遗留隐患,预防措施,修复费用等,影响产量、产值及损失费用等。每个车间都应建立设备事故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事故情况。(二)停止运转时间,包括待修时间、实际修理时间、实际修理时间和恢复生产前的准备时间。事故影响生产时间,指事故发生至备用设备能顶替进行生产以前的一段时间。如没有或未动用备用设备,影响生产时间即为停止运转时间。(三)修复费用系指修复设备所需的备件、材料、人工等费用的总和。备件费系指损坏零部件的修复或更新费用,不包括结合事故修理同时更换的正常磨损件的费用,更新的零部件一般按出库价格计算费用的。(四)减产损失费系指因事故影响采、选、烧产品的减产损失费用,按下式计算:减产损失费=影响生产小时×小时计划产量×单位产品利润用于剥离、掘进的设备,只计剥离、掘进减产数量,而不计算损失金额。动力设备发生事故同时影响采、选、烧产量时,要同时计算采、选、烧的减产损失(产值)。第八条 设备事故的考核设备事故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了对比考核各企业的事故情况,各企业都要在季度、年度计算考核下列各指标:(一)重大、一般、零星事故次数,与上年同期对比增减情况。(二)千元产值设备事故损失率,综合反映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的损失。按下式计算:千元产值设备事故损失率=设备事故损失费(元)/产品总产值(元) ×1000‰设备事故损失费为重大和一般事故造成的修复费用及减产损失费用之和。产品总产值,按产品现行的国拨价格计算。第九条 设备事故报告制度(一)设备发生事故,基层领导和设备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拖延或隐瞒。(二)各企业于每季初十日前按附表一、二格式填写上季设备事故情况报表,报主管部门和冶金部矿山司。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企业要在24小时以内用电报或电话报告主管部门和部矿山司,并要在修复后一周内填报重大设备事故报告书。(三)因损坏严重,当季尚未修复的设备,其事故可统计入下季度报表之中。如已无修复价值需报废者,应按设备报废办法填写设备报废鉴定书,随同重大设备事故报告书,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四)与设备事故同时,构成人身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行车事故时,应按规定分别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五)企业年度的设备事故分析总结,要在下年度一月三十日以前上边主管部门和冶金部矿山司。第十条 设备事故的奖惩(一)设备事故发生情况,应作为集体和个人评奖依据之一。对下列人员可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者;2·防止事故扩大或在抢修中有突出贡献者;3·全年未发生重大和一般性责任事故的单位(机组、班组、工段、车间)。(二)对于违章指挥导致设备事故的责任者,隐瞒事故或其情节的责任者,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责任者,不重视事故预防致使同类事故屡屡发生的责任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适当处分,如: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三)对蓄意制造事故者,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矿山设备事故管理细则。本办法之解释权归冶金部矿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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