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计划生育法

2,新人口计划生育法

法律分析:人口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新人口计划生育法

3,人口计生法

法律分析: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计生法

4,计划生育法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2、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3、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4、1981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5,人口计划生育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7,人口计生法

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 法律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三孩政策正式入法。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修改,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于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此次修订,则明确了实施三孩政策。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原有的一系列政策要如何与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相配套?法律实施上还需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财经 专访了上海市人大立法专家咨询委员、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第一财经:根据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那么,如何理解这种修订?人口计生法,绝对不是计划生育上的技术问题,或是人口数量控制问题,而应该是人口基本战略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原来的人口计生法,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来设置相关制度的,包括社会保障、生育保险等都由此而定。此次修订,是将“人口数量控制”转变为“人口素质提高”,这就要解决生育数量提高之后相关制度的调整问题。比如,人口素质的提高,涉及到人在孕、生、养、教领域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制度配套。这些制度包括了户籍管理制度(新生儿落户政策能否更开放),保育制度,个人税收制度(一对夫妻如果带二孩、三孩,是否可以在个人税收上有所减免),以及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另外,在住房制度上,还涉及住房困难户的标准问题。比如,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未来一旦三孩放开,是否会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来满足也需要考虑。因此,人口计生法之后的实施,也不能让卫生健康部门处于一线,而是要从人口战略、发展的角度,协同多部门一同参与。第一财经:人口计生法修订后,其它相关法律应做哪些调整?调整路径有哪些?如果要落实人口计生法,就会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其它法律,是否需要根据该法律进行调整。过去,围绕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有很多法律文件相配套,这涉及法律执行、协调等多个条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二十五条就提到“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从这点来看,宪法中所提及的,是我国的人口政策需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配套、相协调的制度,这一“动态机制”是宪法的核心要义。法律调整路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进行全面修订,包括和之前人口数量控制相关的都要修改,但这耗费的精力较大;另一种,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假如目前实施的教育、卫生等领域法律,与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不一致的,应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来处理,或采用立法、司法解释等来进行含义的扩张。这对于司法机关判案、行政机关执法等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第一财经:基于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各地在制定配套政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人口计生法的修订,应给地方的立法留下空间。目前,在国家鼓励生育的情况下,各地给出的各类优惠政策不断,但究竟能否实现仍然存疑。可以说,人口计生法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这是底线水平;同时,要充分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尤其是户籍政策上)处理好国家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第一财经:根据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医疗卫生机构应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如何看待将生殖辅助技术在今后的开展?上述内容其实是需要在妇女生殖过程中,为她们解除一定的顾虑。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从伦理角度来说还是需要慎重一些,包括试管婴儿,助孕等手段需要有一定尺度,避免出现代孕、基因编辑等不合规、不合法的方式。另外,人口计生法修订下,“罕见病”的问题得以凸显。二孩、三孩情况下,一个家庭中如果出现了一个罕见病患者都是个灾难。那么,是否在人口计生法的修订下,建立罕见病的筛查制度,对高风险的夫妻给予提示,或者建立一定的罕见病强制保险制度。生育夫妻来缴纳一定的低额保费,减轻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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