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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病故后部队是否支付退伍费

在部队病故的,就不可能有退伍费了,他不存在退伍的问题。只有抚恤金和丧葬费以及数月的工资

现役军人病故后部队是否支付退伍费

2,离休军人病故属病故军人吗

不是。病故军人,是指正在服现役的军人,而不是指退伍军人。军人退役后,就是普通的老百姓了。因病去世的话就不算病故军人了。

离休军人病故属病故军人吗

3,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问题

1)按照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领取时期领取;2)奶奶一直可以领取到~为止;3)奶奶的丧葬费到时民政依规定报销。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问题

4,病故军人家属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病故的军人,会补贴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公牺牲,40个月工资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5,现役军人病故后该走哪些程序

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转业费应当是个人财产。
医院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然后消户口。

6,什么算是病故军人

法律分析:因为疾病而去世的现役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病故军人的报告怎样写

XXX在部队 表现优秀 训练吃苦 非常勇敢~ 是一个合格的军人
你母亲若没有固定收入(无工作的)可以享受每月的生活补助费。并且是抗日标准的。

8,什么算是病故军人

法律分析:军人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经相应由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9,现役军人因病故十几年一直没领能补吗

现役军人退休也已退出现役了,也不是现役军人了,病故后的待遇跟地方机关单位相同,可以领取数十个月的抚恤金和若干丧葬费。
从小孩出生的那个月开始领,没有领过可以补的。望采纳,谢谢。

10,病故军人是指哪些人

法律分析:病故军人遗属指的是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11,我的父亲是病故军人我今年24周岁这个月还有抚恤金请问抚恤金

抚恤金领到18岁,如果继续上学,一直领到毕业时为止。
注:我不是专业的数学老师,错了请不要怪我,有问题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这个是小学阶段的年龄问题,画图会比较好解决。此处图略 年龄差不变,父亲是儿的4倍,则比儿多3倍;父亲是儿的2倍,则比儿多1倍,列式: 24除以(3-1)=12(岁)(儿子) 父亲是儿子的4倍,则是12乘4等于48岁。 答案已经验算过:48+24=72(岁) 12+24=36(岁) 72除以36=2 希望能帮到你!

12,病故军人子女没有享受过优抚待遇政府能否补偿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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