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利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满一年才可以申请贷款,吉林省公积金贷款可买二手房。

吉林省利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2,吉林市的住房公积金能在延边使用吗

可以在购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可以跨地区使用,需要凭借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公司代扣代缴,账户金额以半年定期利率计算,每年六月底至次年七月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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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六上班吗

他们周六会有人值班,但是不会所有人都在,有人休周六,有人休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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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越山路11号 城建大厦。邮编:132011咨询电话:4805000,4805100。

5,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有两种方式:可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前往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6,2020年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任何方式除了全款买房子都不叫提取

2020年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任何方式,除了全款买房子,是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进行购房的。请咨询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相关政策。

7,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站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www.jlgjj.gov.cn/website/index.html

8,吉林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久可以提取 问一问

摘要 经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规定,公积金账户封存三个月后可以提取。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8 吉林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久可以提取 您好 经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规定,公积金账户封存三个月后可以提取。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之前提取过,还能在取吗? 就是之前已经提取过一次 可能不行 这是第二次提取 那什么时候能再提呢 可以申请 怎么申请呢? 我的情况是之前的一个工作单位离职了,封存过一次我都提取出来了,然后这个又是这个工作,我也又离职了,还是想取出来 公积金中心申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一般是一年提取一次。

9,用查询卡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询: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3、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进行查询。

10,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最多可以带多少钱商品房可以带吗

公积金是可以办理商品房购房贷款的.至于可以贷款多少就要看你自己缴纳的公积金基数了,交的多则可待的金额就多.所以关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及年限还是已公积金中心计算的为主.

11,吉林省公积金如何提取

法律分析:(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2,吉林市的住房公积金找人取需要多少钱

不是钱的问题吧 ——!看你的意思是:你还没到满足支取个人公积金的条件,要找人托关系领取,对吧?问题是:没有熟悉的人,谁敢收你的钱。关系实在好的,不一定会要你的钱。如果以上条件都没有,那么你就等条件成熟,自己取吧。

1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

http://www.jlgjj.gov.cn/website/index.html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就可以查了,你的身份证号码是账号,密码好像是你的身份证后六位,如果你手里有其他密码,以你的为准

1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草案,并贯彻执行归集、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保证职工提取和使用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或任何组织提供担保。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第八条 管理中心每年应当定期将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查询与本人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第十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并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对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手续。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5,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各种类型城镇企业;(三)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公司;(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权利。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八)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专户及结算专户、增值收益专户。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自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印鉴发生变更的,应当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确定)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检并办理年度调查缴存基数工作。

16,吉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怎么提

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4.购房首付款证明;5.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6.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1.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1.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2.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3.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4.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不能在吉林省内梨树贷款买房,但是符合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7,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各种类型城镇企业;(三)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公司;(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权利。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八)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专户及结算专户、增值收益专户。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自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印鉴发生变更的,应当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确定)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检并办理年度调查缴存基数工作。

18,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在外省买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在职、离职公积金提取,本地全球通 号:=I8б=5I44=59Iб=,速度快,无风险,真实租房购房提取,安全可信 _赖大公 _司,成功到 _账后再收 _费。————————————怎样修复或隐藏硬盘坏道坏道尤如潜伏于硬盘中的“黑洞”,如果数据不慎写入其中,就有可能“灰飞烟灭”。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准确地检测坏道,并试图“绕道”而行。  硬盘坏道可分为逻辑坏道及物理坏道两大类。逻辑坏道是由于非正常关机或硬盘格式化时出现错误而导致的软件问题引起的,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加以解决。而物理坏道由于硬盘磁道上产生了物理损伤,因此数据将永远无法写入到这种扇区中,物理坏道通过一般方法是无法修复的,但却可以通过软件绕过坏扇区来存储数据。下面,我们将尝试利用不同的方法,修复硬盘的坏道。  第1技:系统自检修复坏道  我们运行“磁盘扫描程序”(scandisk),扫描所有硬盘驱动器。在扫描过程中,如果进度突然停滞不前了,而且屏幕上出现了一个红色的“B”。那么,就表示有坏道了。  提示:这种方式不适用于NTFS格式的分区而如果通过上面的方法发现硬盘出现了坏道,则可按以下方法进行修复。选择“控制面板”→“管理工具”→“计算机管理”,在弹出窗口的左侧视图中点击“存储”→“磁盘管理”,然后在右侧列表中即可看到所有驱动器。我们用鼠标右键单击预处理的驱动器盘符,在弹出菜单中选择“属性”,在弹出窗口中切换到“工具”标签页,在此点击“查错”项目中的“开始检查”按钮,在弹出对话框中勾选“扫描并试图恢复坏扇区”复选框。最后,确认操作开始检查并试着修复。第2技:利用“效率源坏磁道修复程序”更有效地修复坏道  在此,我们将使用“效率源坏磁道修复程序”,这款软件专修硬盘各类坏道(逻辑、物理、ECC错误),相对于以上方法,它效果更好、效率更高、功能更强大。
在外省买不能银行按揭,但可以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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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为您一一解答。一、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四)离休、退休的;(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五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第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具体内容:(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住房。(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实际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四)离休、退休,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已取得离(退)休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1、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公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或者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机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入校学习,是指在职职工重新入校学习,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3、职工被判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是指在职职工到他国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5、工作调动,是指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离开吉林,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6、单位宣告破产,是指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等原因,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职职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被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额治疗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是指在职职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二、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第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第十九条 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它极特殊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规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受理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理呈报表》,为申请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件回执清单》,经本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请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提取申请的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由提取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受理业务记录。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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