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标准的评定

可以评得上

残疾标准的评定

2,残疾人评级标准18级

当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了工伤时,可以评残疾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费,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涉及的是工伤赔偿的问题,不同的残疾程度所评估的残疾类型就不同,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规定,残疾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劳动能力障碍的标准,第二方面是生活能力自理方面的的标准。劳动能力障碍的标准主要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是最重的等级,十级是最轻的等级。生活能力自理方面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分别是完全不能自理,和大部分能够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残疾人是有很多方式划分的,残疾人士只是对很多疾病的通称,残疾人主要是分为7种,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最后的多重残疾,而每一种残疾都是有规定的条件的,只有达到了这些条件的病情才会被称为残疾拓展资料:具体来说,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10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生活中的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残疾人评级标准18级

3,二级残疾评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残疾评定标准

4,残疾人的评定

似乎算低等级残疾,可以去医疗鉴定机构做出鉴定

5,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办残疾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领人2寸免冠近照3张;3、个人医院病历。无原始病历,且残疾状况不明的,由申领人先行到区级以上医院检查,并根据不同残疾类别提供检查报告;4、《残疾证》遗失补办的,提供《遗失声明》,声明刊登后满一个月方可补办。【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7,残疾怎么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一、视力残疾标(1)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二、肢体残疾的分级(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三、精神残疾的分级1.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残疾人鉴定标准

  有标准,要测试。与外耳残疾与否无关。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 力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1、测试环境要求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音<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 (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音小于50dBA。   2、评定方法:   (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映,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2)言语识别率测试:用听话识图法识别双音节词,测试者在受试者好耳侧并排而坐,间距半米,测试者(当地人)用正常言语声发音,注意避开受试者视觉,通过观察树试者对双音节词的正确识别,确定其言语识别率。   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听图卡。   3、计算公式   (1)平均听力损失:指(A)500HZ、(B)1000HZ、(C)2000HZ听力损失分贝数之和的均值。   A+B+C   平均听力损失(dB)= 3   (2)言语识别率:指受试这正确回答数与测试总数之比。   正确回答数   言语识别率(%)=   测试卡片总数   注:   1、纯音听力测试,在安静房间每个频率连续测试三次,其中有2次测试结果相同方可确认听力残疾等级,结合言语识别率测试结果,对照听力残疾分级标准评定等级。   2、言语识别率测试,可选用与本方案配套的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及听录音磁带,对方言地区可选用当地人发音,音量控制在正常言语声(约70Dbspl)。   3、 对无言语能力的听力残疾者,要以行为测听结果作为评定依据。对有一定听辩言语能力的受试者,以言语识别率的测试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如行为测听结果与言语识 别率的残疾级别相差一级,要以言语识别率的级别作为残疾等级。如二者相差两个等级以上,行为测听结果可向言语识别率级别先后一个等级,再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9,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1.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l5 二级71一90(好耳)15一30 三级61一70(好耳)31一60 四级51一60(好耳)61一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一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一50%,言语能力等级狈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一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四、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1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一级<20极度缺陷 二级20一34重度缺陷 中度三级35一49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一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l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1)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木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一4分) ①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②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③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④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⑤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⑥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⑦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2)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 ①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②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④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⑤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轻度(三级):基木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一7.5) ①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②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③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④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⑤单侧拇指伴食指

10,残疾等级评定

一、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l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O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11,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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